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的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全市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统筹管理内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级经办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取消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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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目标管理。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切实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每年度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完成扩面与征缴任务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基金缺口的,未完成征缴任务部分由当地财政垫付。

(三)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基金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存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各县(市)、区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市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结余基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清查。审结后,于2009年12月底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结余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提取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当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