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对企业参保及缴费情况的检查,促进企业全员参保、足额缴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维护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地税局副局长
成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营口市社保局*分局副局长
*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
*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市地税局社保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部署、协调、宣传、指导、被检单位名单的确定、分配等具体工作。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企业2005年、2006年和2007年1至10月份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核查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参保户数、缴费户数;企业人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企业工资总额、缴费基数;应保险种、实保险种、欠保险种;应缴费款、实缴费款、欠缴费款。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各乡镇、办事处、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接到通知后,迅速开展工作,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此次检查中,要做到严格执法,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不能走过场,敷衍了事。营口市检查组要对我市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部门配合。地税、劳动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地税机关组织企业自查后要及时为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未参保企业和未全员参保企业名单,为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名单提供依据。同时,各检查组在检查中要认真执行扩面征缴政策。做到检查一户、扩面一户、征缴一户,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