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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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更正。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在今后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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