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三、查找清理文件,规范相关表述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更正。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在今后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