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

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

〔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43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

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

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中明确的中央

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的管理,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建立由科技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或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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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组成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组

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

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

告标准和规范。

(二)规划、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三)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的项目立项、年度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监督检查和评估

等管理过程。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结

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或课题)合同或任务

书时明确规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数量和时间。

(二)督促、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在项目(或课

题)结题验收时审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

(三)确认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

开时限。

(四)及时将科技报告移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第七条科技部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科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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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和收藏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或课题)科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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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或课题)管理过程中,

应及时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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