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明确区财政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权与事权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完善全区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增收节支、创建节约型政府的积极性,确保全区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和工资性支出及各项重点支出不断增长的需要,特制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
二、具体内容
(一)区与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的划分范围
1、区本级固定收入范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契税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车船使用税收入、其他收入及自行组织部分的财政收入。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入范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上均为区与市按税种比例分成的区留部分)及自行组织的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基数的确定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入基数的确定。以20*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为基础,结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确定财政收入基数(在财政收入基数中包含单独计算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收入基数,以后每年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的收入基数将按照区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以后年度的财政收入基数按照区政府批准的预算增幅比例,环比递增。
2、财政支出基数的确定。在完成财政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以20*年年末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际财政供养人口为依据,按人均固定支出2.5万元(以后年度执行区政府规定)计算确定。以后年度财政供养人口的确定均以年末决算数为准。
3、按税种保基数的确定:
为确保上划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任务的完成,以20*年实际测算数为基数下达计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如未完成以上四个税种年度基数计划,区将相应扣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力。
4、上解补助基数。新财政体制核定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定额上解区;新体制核定后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由区定额补助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区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成办法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财政收入超过每年区政府下达收入基数的部分,在扣除税收成本后(暂按实际完成财政收入的6%比例计算,具体执行以区政府规定为准)参与分成。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实现的税收超过的其自身收入基数部分,在扣除税收成本后全部按照2:8比例分成,即区得8;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2。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他分成部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成:
(1)当年实现的财政收入数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成比例如下:
当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以内时,其超过当年收入基数部分,按4:6分成,即区得6;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4。
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20%之间的财政收入部分,按5:5分成,即区得5;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5。
(2)当年实现的财政收入数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成比例如下:
当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以内时,其超过当年收入基数部分,按2:8分成,即区得8;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2。
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20%之间的财政收入部分,按3:7分成,即区得7;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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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在新体制执行期限内,如遇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调整和市对区财政体制改革时,本体制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新体制方案执行后,原相关体制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方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