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经验交流材料

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口,也是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果没有司法公正,那么社会也就毫无公正可言。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严格准入程序

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不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各级法院、检察院采取员额制,通过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筛选出一批优秀人员,优化专业化水平,配齐优质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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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另一方面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法官实行终身负责制,以谁办案谁负责的准则,确立了由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严格责任制度。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此,多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进行内设机构改革,推行扁平化管理,分别组建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新型审判团队和“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赋予法官、检察官更多决定权。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抓落实力度

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强化对司法办案的外部监督上,扩大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和监督案件的范围,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专项监督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案件听证、听庭评议等活动。此外,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对疑难复杂及在检察阶段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等制度,对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避免司法行政化,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