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之探索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和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警察工作任重而道远,作用亦越来越大。为了适应这一特点和发展势,我们检察机关必须顺应潮流,必须重视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质,战斗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的神圣职责。
一、以保障检察工作为中心,树立三种意识。
检查院下发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这是新形势下强化法警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整体推进法警队伍建设,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与时俱进地把握法警工作的定位,研究法警工作的特点,探索法警工作的新思路。牢固树立“三种意识”,
1、职责意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甚至司法警察自身对自己的职责不清,一直停留在“可有可无”、“听用”、“打杂”等旧观念上,造成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不相符,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发展,为规范建设法警队伍,司法警察必须树立职责意识,严格按照检警分开的原则,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真正履行好保障任务。
2、服务意识。司法警察是一支特殊的队伍,虽然不具体办理案件,但是要为办案提供保障。所以司法警察要有服务意识,服从检察事业的分工需要,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配角”,甘当“绿叶”,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3、大局意识。司法警察要深刻认识自身在检察工作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从检察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安全办案的各种要求,将履行职责与保障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立足本职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
二、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主线,坚持四种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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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而繁琐,司法警察自身素质也不尽相同,要切实履行好所有的职责,必须在根据每个司法警察的特点,既培养法警的全面履责能力,又注重突出培养法警某项的专业技能,使每个法警达到一专多能的效果,同时,在法警队伍内部进行分工,成为若干个履责小组,分别由精通该职责的法警牵头,合理配备力量,平日加强专业训练,履责时分工进行,形成交叉用警、保障有力的良好的用警机制。
2、把好司法警察进口与出口,建立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法警队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警察岗位缺乏吸引力,高素质人员进不来,队伍不稳定,法警作用发挥不明显等,法警职能发挥不明显、工作流于形式。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警务保障不到位,对法警的编制、人员选调及装备等不配套。要规范法警队伍建设,必须理顺法警人员进出机制,建立相对稳定全、合理流动的法警队伍。在人员的选用上必须对其身体素质、年龄、文化等作特殊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对法警人员进行更新,要注意挑选符合法警条件自愿从事法警工作的人员作为法警后备人员,在法警人员更新上注意保留骨干力量,及时将不符合法警条件的人员办理退警手续,使法警队伍合理流动,永保这支队伍的活力。
3、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法警部门单独组建时间不长,很多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这对我们而言既是压力又是机遇。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勇于实践,认真履行好职责,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克服困难,把法警的职责不断向新的领域拓展,树立有为才有位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战斗力,树立法警形象,开创法警事业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