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更改的山东经验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事关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利实现的重大问题。在推进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中,人民法院将少年审判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取得很大成果。全国各地的少年审判工作正在改革中前进和发展。其中,山东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尤为瞩目。多年来,山东法院始终坚持“全面维权、优先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以“未成年当事人利益”为本,在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少年审判制度改革、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少年司法的社会化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成功打造了“山东少年审判”品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引领了少年司法改革的风向。可以说,在少年司法改革领域,山东法院经过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山东经验”。

经验之一:轻罪案件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推行

今天的少年司法工作中,全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出现了一大批满怀爱和宽容之心的探索者、实践者,他们有条件地将一些未成年人的罪错记录在档案中隐藏,不再向社会公开,让这些孩子们不再受到歧视,轻松地回归社会。这就是各地正在积极探索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少年司法工作者向社会、向法律讲述的一种别样的“谎言”。它诠释着“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诺言,渗透了一种宽容的社会精神。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是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享受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去年,山东法院各地少年法庭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依赖于党委领导下多部门的合作,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模式,不断推进这项制度改革。其间,这项改革的进展和硕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的高度关注,先后四次对青岛中院、德州乐陵法院的做法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目前,山东德州、青岛、泰安三市以及日照东港区、聊城高唐县等共有近90名未成年犯成为这项制度改革的受益者。山东高院审时度势,及时向当地省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将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的公布,这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各地各部门的尝试也从最初的试错前行过程到分析效果和总结论证阶段。山东法院大量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封存)数据资料和案例,不仅印证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的效果,也为法学理论界对这项制度的研究和构建提供了鲜活的经验素材。

经验之二: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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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的目的除了保护社会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预防、矫治未成年犯,保证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但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从来不是法院一家力所能及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应当紧紧依托审判,充分发挥在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山东法院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的前延后伸,出现了青岛市南区法院的帮教闲散未成年人的“三色”预警机制、青岛城阳区法院的“黄丝带”行动、聊城茌平县法院建立的“阳光家园”和“三金”保障机制等多种方式,这些法院借助社区、学校和企业等平台,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等再社会化进程。也有一些法官,如全国优秀法官范红艳、贾风勇等,他们凭借个人的人格力量,像父母、兄妹和老师一样帮助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帮教工作不是法院的本业,但也可以说是法院的主业。

经验之五:少年司法改革的统一协调和推进

二十六年来,我国少年司法的进步和发展,始终行进在改革的旋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相对成熟的经验,如圆桌审判模式、跟踪帮教等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但在考察中也发现,中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已经到了瓶颈阶段,这就是少年司法中最容易改革的层面都已经突破,需要及时通过立法将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及时固定下来。对于正在攻坚的制度改革,还需要尽快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比如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山东法院作为这项改革的积极推动者,要继续保持勇往直前的工作姿态,对已经形成的成果进行提炼和汇总,最好能在全省形成规范性的意见。比如,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要重点解决异籍被告人的跟踪帮教和社会调查问题,解决非监禁刑适用不平衡的问题。像济南中院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为40%多,潍坊中院则达到60%多。同时,非监禁刑的适用应当与社会调查制度、量刑程序改革紧密结合,确保非监禁刑的适用公正、公开。再比如,推进少年司法的社会化,还要处理好审判与跟踪帮教、本业与主业之间的关系。另外,少年司法是一门多学科综合领域,更需要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外,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多学科的共同参与,加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各取所需,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