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并以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这一制度,以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权力离开了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检务公开“,彻底解决了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这种来自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是检察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有效延伸,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但在检察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充分说明了,这项检务公开制度仍处在不断改革、完善过程中,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就深化检务公开这一问题,略谈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借以和同仁们共同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民主和法制的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还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备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不公正,法治将无从谈起,社会也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更严重的是,由于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使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公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轻视、漠视、甚至无视法律,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的:“违法行为弄脏了法制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制的水源,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祸害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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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收到了明显成效,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既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又密切了检民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不少不足和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

这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首先是在“检务公开“的目的上存在模糊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不管效果如何,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事大吉;更有甚者,实试论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