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根据高检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参与检察官办案时可履行九项职责。实践证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检察官人身安全作用,较好实现了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存在的不足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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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为这些课目虽然对营造团结氛围、凝聚法警战斗力有一定作用,但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能凸显法警在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进一步削弱。
其次,重视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警务技能的提升除了实践的锻炼,更需要理性的思考。由于法警职能涉及面广,需要经常对工作进行梳理,使工作感性向理性深化。法警的调研能力理应成为警务技能的一个评价因素。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能认为调研与工作关系不大,要摒弃“重业务,轻调研”的思想,强化调研意识;其次,加强理论学习。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地地开展读法学理论书籍、写读书心得体会、写随笔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培养司法警察独立思考的能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字表达能力及理论研究水平;再次,要加强与办公室、研究室及其它业务部门的联系,对涉及司法警察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合作调研;最后,司法警察要养成联系本职岗位开展调研的习惯。虽然法警工作不象其它工作需要较深的理论,但还是有需要总结、归纳及探讨的领域,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养成勤思考、多动笔的习惯,通过写调研,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从而提高综合业务素质。
第三,立足长远目标,拓宽职业领域。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所要求的传统职业技能,而是要放眼未来,注重学习以高科技、专业化为特点的警用技能,从而拓展自己的职业领域。这些技能包括又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电子信息管理、财务管理、文字撰写、数据管理等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及检察机关物质文化建设的发展,上述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强,对司法警察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司法警察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培养自己在某一方面的兴趣、爱好、特长,成为某一项工作的行家里手。即使在年龄不适合继续担任司法警察的时候,也能顺利地过渡到其他管理岗位,这不仅于自身发展有利,也能极大弥补了非法律专业人才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