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新时期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两江新区建设,为促进全区开放开发做出积极贡献。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到目前为止,全区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12个(其中镇街调委会20个、村调委会208个、社区调委会69个、其它调委会5个),居民调解小组528个,治安联防调解大院742个,在全区较好建立了镇街、村(居)、小组、调解院落四级调解立体网络体系,形成了功能完备、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新格局。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现状。目前全区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员3117人(其中专职1325人,兼职1792人),调解信息员5418人,调解员队伍得到了不断充实壮大。各镇、街道非常重视调解人员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村(居)委换届选举,及时调整充实了调解员队伍。同时,为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区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请专业人士集中授课、以案释法、组织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个案调解、旁听等多种形式,对居(村)以上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全区培训率年年达91%以上,调解员持证率超过97%。通过培训,有效提升了广大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近三年来,我区注重强化了镇、街道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按照“六统

一、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对20个镇(街)调委会全部进行了规范,设立了专门场所,制作统一的调委会标识、挂牌、座牌、印章和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和卷宗等。对277个村(居)调委会均按照“五有、四制、三表”的要求完善了规范化建设,建有村级调解室有429个;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以全市“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完善了我区4个示范村和10个推进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此外,针对全区各级调解组织普遍存在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整、协议履行率偏低、调解个案文档资料欠缺零散等问题,加强了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资料的规范与指导,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对调解个案文档资料予以管理。在个案调解程序上,在遵循司法部要求的基础上,参照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增加了《卷内目录》、《调解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及《人民调解员廉洁自律监督卡》并统一格式印发至各调委会,较好推进了全区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四)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方针,注重以“抓小、抓早、抓苗头、抓隐患”和“稳定工作无小事”为出发点,积极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注重围绕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建立健全排查调解工作机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村(居)、重大纠纷不出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纠纷无积压。,全区共排查民间纠纷4150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120件,调解成功率为96.7%,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9件、涉及13人,制止群众性械斗11件,防止群众性上访75件、涉及213人。今年1—6月,全区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942件,调解成功1885件,调解成功率97.1%,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区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调解工作虽然在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工作开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区是两江新区开发的重要区域,规划面积达818平方公里、占69.5%,涉及面积广、人数众多、开发平台最集中。随着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的启动,大量深层次矛盾纠纷将集中涌现,而当前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临着的一些不容乐观、不容忽视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两江新区建设的快速顺利推进。

(一)对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要是部分镇(街)党(工)委、政府

(办事处)对调解工作认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认为调解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依靠强势的政法机关来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轻防重打”思想突出。少数镇(街)调解工作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不注重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往往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拿在手上抓。人民调解组织

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加上党委政府的认识没解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当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难度。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强。目前,我区共有调解员3117名,高中学历以下学历有1866名,占总人数的59.8%,平均年龄48.3岁。调解员绝大多数由村(居)组干部担任,他们身兼多职,工作繁忙,众多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偏低,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特别是村(居)以下的调解员98%以上是由村组干部兼任,无专职调解员,每三年一届的村居换届,就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村居干部)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造成“青黄不接”的现象,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事多面广。司法所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虽然全区有20个镇(街道)司法所,但只有不到70名司法助理员在基层从事管理指导调解工作,加之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工作开展全凭“一张嘴、两条腿”,要达到覆盖全面,深入实地指导工作,实在力不从心。二是业务指导主体相对单一。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司法所和基层法庭共同指导下进行工作,但近年来随着法庭逐步撤销,全区只设立了茨竹、统景两个片区法庭,导致人民法院与调委会联系相对减少,调解业务指导责任基本上落在了司法所肩上,而司法所的人员现状又如此,这就导致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得不到更好的发展。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我区镇街一级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较好,而村(居)调委会却存在个案程序、登记、归档上的一些突出问题,虽然我们对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年年进行强调,并作了统一要求,但由于少数村(居)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和对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导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资料欠缺,更谈不上规范建档。有的纠纷调解结束后虽然形成了一纸文书,却存在无调解人员签字、无调委会印章或随意加盖村(居)委印章的问题,较多调解个还存在证据收集上的问题等,对村(居)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还需要在时间上抓紧,力度上强化。

(五)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目前,财政在调解经费保障上普遍存在投入不足情况,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无经费、调解员工作无报酬、调解员培训无经费,资料少,专题培训少,培训形式主要是以会代训,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专业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不够,调解员的素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调解员的劳动报酬不仅低(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和处理结果一件纠纷15—60元),且多数镇街未落实,手续复杂,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

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夯实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由区到镇(街)成立人民调解综合领导小组,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办)牵头协调,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业、城建、劳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建议区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单项工作,对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议以区政府名义每两年一次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与镇考核挂钩,对调解工作做得好有受过表彰的调委会及调解员的镇予以表扬,对调解工作做得差的镇予以批评,通过表彰激励、通报批评等奖惩制度的兑现执行,从制度上保障我区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大投入,完善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建议区财政按照《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渝委法建组[]2号)精神,按区内人均0.15元的标准,落实调解工作专项经费12万元,保证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同时,各镇(街)也要从同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保障司法所及同级调解组织正常开展调解工作,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报酬和培训经费,以稳定调解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只有解决了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调解工作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发挥。

(三)加强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主体,在调解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司法所应以镇调委会为依托,逐步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走调解专业化路子,使一批热爱调解工作、熟悉调解技能,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形成以专为主,专兼互补的调解队伍阵容,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就一个镇(街)而言,具有一支专职调解队伍,可以流动参与指导各村(居)调解纠纷;可以应对镇重大、突发、特殊及积陈纠纷的解决;可以保证调解质量和调解公信力。能更好地使党政领导摆脱纠纷纠缠,专心抓大事、抓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成本。

(四)大胆探索,建立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建议出台专门文件,明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可以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委会介入行政调解,可以促使行政调解的顺利进行。而行政调解的结果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利于执行,又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性原则运用上的风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三大调解职能在当地政府的统领下,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从而形成“人力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作战”的镇街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更好地为构建平安渝北,和谐渝北作出新贡献。

(五)加强宣传,营造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平安渝北、和谐渝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情民意反映的重要渠道,是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较好运用人民调解这一手段,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宣传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农村群众认识、了解、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我县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38个,调解人员925人。己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达2000余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平安昌宁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城乡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

—1—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开发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平安和谐昌宁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是建立完善两项制度。建立完善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的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二是实现一个增强、一个提高。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强调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三是建立健全两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四是落实“四防”、“四不”要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群体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小纠纷不出村(居)民小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县。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规范设立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覆盖面达到100%。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人

—2—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保证组织健全,工作全面开展。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基层调解体系、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逐步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区域延伸,力争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的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退休干部、教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整合各类人才资源,继续加强兼职人员调解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结合新时期工作需要,加快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落实人民调解的标牌、印章、

—3—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基层,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乡(镇)要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处中心由乡镇党委分管领导任主任,政府分管领导、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承担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处理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参与调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具体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矛盾纠纷的调处控制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乡镇、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每月开展1—2次排查活动。重大活动和节庆日期间等敏感期,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的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积极调解矛盾纠纷,重点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

—4—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城乡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定期进行社情民意分析,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城乡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广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分流、联动、调处、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规范运作。建立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和诉前劝导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继续推进、巩固和完善调解进交警、进医院工作。积极探索“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诉前前置”的制度,即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均须出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证明;民事纠纷到法院诉讼的,法院在立案前先行问询了解是否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取得经调解为未达成协议证明。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应当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不收费等特点,引导、指导当事人到纠纷所属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推动人

—5—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质量,防止矛盾激化。

(六)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新时期我

—6—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范围,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和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组织实施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乡镇要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总人口人均不能低于0.3元计算。建立稳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

(三)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和管理,配齐配强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司法所在指导人民

—7—调解工作开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理论、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积极营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达到带动一片、影响一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的良好效果。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8—

第三篇: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利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利器

及保障调解成果的措施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实训装备处马骥

人民调解制度是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之一,是我国群众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调解社会纠纷、减轻司法机关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一、人民调解的概述及发展历程

我国当代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了历史上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通过中国共产党实行基层民主及群众自治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公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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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