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法治及其实施
[内容摘要]进行法治国家建设,当前应当特别强化程序法治的思想意识,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惯例,充分尊重人之基本权利,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社会公正与和谐。程序法治是法治应有之义,实施程序法治必须树立程序理念,建立科学正当的程序法律制度,加强司法、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法治程度。
[关键词]程序法治;和谐社会;价值;实施;途径
一、程序法治及其基本内涵
法治分为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实体法治是指通过建构权利义务的配置为核心的实体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它强调法律的功能主义和制度建构价值,注重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之间的权利安排,以利益调整为重心,以结果公正为导向。实体法治侧重立法和行政权威的作用,弱化司法。程序法治是相对于实体法治的一个概念,是当代各国实行法治的基本标志。程序法治是指通过建构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它强调法律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价值,尊重以自由为基础的个体之间的平等、理性以及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以程序过程为重心,注重博弈,强化司法的作用。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在作为民意代表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否则无效;同时,要求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序的既定规则进行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①。程序法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程序法治以程序法律制度存在为前提。在世界范围内,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具体的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建构的制度,程序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主要体现在成文法系国家;程序性原则如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定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系国家。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是实施程序法治的前提。
法治的前提是有体现人的自由、人权和社会公正的法律,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是静态的应然的权利义务,而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将应然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实然的权利义务,把各种静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运用于社会生活,使之成为动态法律的桥梁。
2.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要实施和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程序法治必须存在程序法律制度,但有程序法律制度不一定就能达到实现法律正义,因为法律程序本身可能不具备体现内在正义的价值内容。如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我们今天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②。即程序法治涉及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通过程序的实施能够使人们看见公正,这样,法治也才有权威。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现在维护人的尊严基础之上。正当程序内在的价值(如民主、平等、中立、公开、救济的价值)成为法本身所追求的公平、人权等价值得以实现的后盾。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就认为,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可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③。如上所述,在公正的法律程序中,不同的主张或异议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各种利益要求能够得到综合考虑与平衡,不满情绪因广泛的参与而得以消除,利益争执通过心平气和的对话得以和平解决,这就极大地减少了对立法结果事后怀疑和对抗的危险。
程序法治实质上是正当程序之治。程序正义的观念是法律文化史中的一项重要贡献,它将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视为与裁判的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意义,提醒我们在注重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同时,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中,历来贯穿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所以在我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程序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和重要表现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摆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要素,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要素,而民主法治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治社会应是民主的社会、公正的社会、有序的社会和诚信的社会④。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实行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治的制度基础是程序法治。历史也告诉我们,没有权力的分立和制约,必然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及政治的腐败和公民权利的随意践踏;只有在法治的状态下,人民才可以用法律手段制约或撤换领导者,人民才可以捍卫自身的权利;厉行法治,人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实施程序法治:
1.有利于民主程序的建立,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推进民主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程序民主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对各项民主活动的规定,使各项民主活动都有完备的制度化的程序可以遵循。法律化是程序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程序上的民主要求在政治活动、利益表达、意见集中、决策形成的过程中,都严格地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制度的严肃性、法律的神圣性、规范的有效性必须设法保证。民主政治的程序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特征和体现。在国家主导模式下的改革与法治建设,最容易出现权力的恣意行使现象。权力滥用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不按程序办事。以程序为本位,突出的强调了程序对于权力的制约意义。而“正当程序”观念则正是我国当前法治现实下权力滥用的良好矫正剂。首先,它有助于纠正传统的权力本位观。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定观念的体现,观念支撑着制度的构建,影响着制度的演变。“正当程序”理念所蕴含的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护原则、中立性原则等都有助于纠正我国当前法治现实中的对权力、诉讼、程序的一些错误看法。只有观念上的根本转变,才会真正为制度的确立和施行带来强大的广泛意义上的支撑。其次,以程序为本位,可以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设置第一道权力制约的关键防线,以增强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序本位理念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强调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要保障程序的公正,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2.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实体法治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因而通过实体法治体现的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程序法治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更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者和执法者的信任和对处理结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可。程序规则不仅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可以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即通过法律解释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某一规则进行扩张、限制等重新解释,以使原有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公正⑤。
3.有利于加强权利的保护。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天赋人权的思想普照着人类大地,它要求人民对权利的享有是天赋的,任何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都不得剥夺他人享有的权利。现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在规定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成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大宪章。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诞生,则为人类提供了普遍的人权保护准则,人权的保护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都是对权利保护的忽视,其中重要原因在于许多程序理念的缺失,在现实中只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坚持程序法治,以程序为本位,有助于通过“正当程序”的理念来改善现今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权利缺失现状,重视人权的保护。只有正当程序实现了,更高层次、更宽层面、更深程度的“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才会有前提和基础⑥。
三、实施程序法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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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⑧谢晖:“论法律程序”,载http://www.fztx.cn/showart.asp。id=409。
⑨陈启超:“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载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426。
⑩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5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