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发通„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获准行政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配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的实施,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秩序和执业环境,经司法部2010年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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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
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
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
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司法鉴定人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被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收回、注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能收回的,由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对收回并作废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使用《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工作中,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