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服务承诺书
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办事指南与服务承诺
司法所办事指南与服务承诺
一、人民调解
(一)、受理调解纠纷范围
1、辖区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2、辖区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3、辖区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抚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侵权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的民间纠纷。
(二)、调解民间纠纷程序
1、管辖
本辖区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2、受理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调委会报送。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1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调查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4、调解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室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经司法所审核、盖章。
调解民间纠纷,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调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二、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的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且有实现权利可能的。
2、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能力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法律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用工证。
(2)、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2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或受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或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二)、民事案件法律援助受理程序
1、申请
(1)、法律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提出申请
①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单位、联系电话;②写明申请法律援助事由;③表明申请态度。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务工证;
②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③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④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2、受理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3、审查
(1)、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是否应由本机构受理;(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证明材3料,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4、审批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民事案件);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法律援助机构应重新审议一次。
(3)、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发出通知并与受援方签定法律援助协议书。由法律援助机构主管领导审批。
5、指派
(1)、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四统一”原则,将审批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给法律服务人员。
(2)、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协议书及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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