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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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