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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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
施细则(试行)
(2013年12月31日京高法发[2013]4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督办、检查全市三级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形式审查工作;
(二)组织、上传本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
(三)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补正,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意见反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五)统计、分析、报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据;
(六)其他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相关的检查、监督、考评、总结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开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上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包括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全市各级法院生效的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发回重审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或决定书、补正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程序性裁定书可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九条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生效;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在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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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匿名处理系以“张××”、“王××”等替代上述人员的姓名;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1”、“张×2”等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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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关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本细则下发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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