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

93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

(1)行政处罚。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强制。对所有行政强制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部门,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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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