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是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司法助理员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目前我县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还很薄弱,一定程度上存在编制不足、人员不够、素质不高、职责不明等问题,与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人民群众新期待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大力配合,做到司法所阵地建设和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两手抓、两不误,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助理员队伍,确保我县司法所工作正常运转,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司法助理员的选配
(一)按照司法部“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我县司法助理员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缺口较大,要根据工作需要,将现有司法助理员全部安排到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岗位,优先确保原片区司法所的人员配备,每所至少配备2人,其余司法所至少配备1人,不足部分待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下达后逐步配备到位。
(二)对有司法助理员编制目前暂无人员或既无司法助理员编制又无人员的司法所,从所在乡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至少选聘1人作为专职司法助理员。
1、选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水平;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年龄50岁以下;具有公务员身份。
2、选聘的程序。采取本人自愿申请和组织统一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司法局和所在乡镇共同组织实施,经选聘的司法助理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查后颁发《司法助理员聘任书》,通过业务培训后上岗开展工作。
3、工作职责和原则。选聘的司法助理员按照司法部《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规定,承担司法所各项职责,专事司法行政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责办理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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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和《意见》要求,乡镇司法所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初预算,足额安排,并由县司法局专户储存和管理使用。对选聘司法助理员的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及标准按原有司法助理员经费保障口径予以保障,其报帐方式和管理渠道按司法所的报帐方式和渠道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工作事关维护基层稳定的大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拓展工作思路,善于用创新的精神研究问题,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困难。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找准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指导水平,要积极推动基层司法助理员队伍向专业化、正规化迈进,确保司法所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大力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