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推动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制度,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的

实施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制度,其目的在于构建局长与人民调解员双向交流机制,便于局长更直接、更全面的掌握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环境、报酬待遇等情况,了解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对应措施,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二、选聘条件、方式

(一)选聘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1年以上),爱岗敬业,扎根基层,全心全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为人公道正派,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努力钻研人民调解业务,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探索和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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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调解辖区内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情况等。

2、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措施落实的相关情况。包括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情况。

3、作出针对性指导意见。局长在听取各区域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不同情况不同问题,做出针对性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