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五”普法的思考

从“一五”到“四五”,每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都对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提高而产生鲜明的推进作用。“四五”普法经过各级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半年后,将进入新一轮五年普法规划——“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活动。如何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的确值得各级认真总结和思考。

(一)关于“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

“五五”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要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江苏、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衔接。因此,“五五”普法的目标的确立,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向新的层次攀升,体现新的高度的要求。“五五”普法要有新的目标,但新的目标不能定的过高。根据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五五”普法目标应该确立这样一个目标:即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应当区分不同层次,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总目标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如对领导干部与对一般干部群众的要求要有所不同,城市与农村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要求应有所不同。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崇尚法治意识这一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对领导干部、城镇居民、农民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校青少年以及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提出具体的普法目标任务。

(二)关于“五五”普法的侧重点

抓重点、促全面,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四五”普法对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作了要求。实施过程中,我们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五五”普法规划,仍然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五五”普法取得积极的和突出的成效。

1、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

推动依法治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关键。通过20年的普法,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推进国家法治化管理的自觉性并不十分强、十分高,尤其是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下,能够做到依法执政,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很高的法律水准是很难胜任的。近年来,许多违反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其对法治的破坏及其的恶劣影响,多少年都难以消除。因此,“五五”普法仍然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只是普法的目标侧重点不是放在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放在增强其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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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五五”普法的运行机制

继续按照“四五”普法“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人大政协监督检查、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重点是进一步强化领导机制,完善日常运行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在完善行之有效的普法工作制度上下工夫。

在普法的日常运行机制中,特别要强调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省制订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常州市也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办法》,我区《法治武进建设实施规划》都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抓普法依法治理的司法行政部门普法教育职责。我们要进一步运用好《条例》、《办法》和《实施规划》,充分依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借助领导的力量,依法开展普法教育,依法对普法教育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以形成党委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主动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团体和基层组织的有效的联动,全面推进“五五”普法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借“四五”普法考核验收之东风,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年度经常考评和五年综合性考评相结合的考核评估体系,使“五五”普法一开始就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高起点、高标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