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
(二)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负责本市救灾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
(四)负责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拟订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核对工作机构建设;研究分析居民经济状况。
(五)负责本市优待抚恤工作。拟订优待抚恤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等审批事项;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
(六)负责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拟订接收安置政策、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市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
(八)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促进城乡社区服务统筹发展;指导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对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进行监督评估。
(九)负责本市社会福利工作。拟订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孤儿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负责本市慈善事业的促进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指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引导、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志愿服务的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
(十一)负责本市老龄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老年人相关法规政策实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度、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残疾人就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残疾人进口用品免税的审核。
(十四)负责本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福利彩票的发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福利彩票的销售市场;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审批、监督和评估。
(十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政区名称的审核报批;指导本市居(村)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
(十六)负责本市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七)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政策和标准;负责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事项的审批;推进殡葬改革。
(十八)负责统筹本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和参与起草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负责社会组织的筹备审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
(四)研究拟订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案、布局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负责对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五)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规划化建设;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
(六)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研究并负责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
(八)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人才开发、合作交流等服务。
(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篇:民政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区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区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应诉工作。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区基金会登记、审批、年检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本区或接受上级委托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的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审批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管理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收集、整理、编撰;承担北戴河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区城镇退伍士兵、转业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六、负责军队移交本区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
七、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本区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八、建立并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订全区社会救济政策、标准;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核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承办北戴河区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提出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婚姻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
一、拟订全区、镇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区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承办镇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查、界线变更及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
十
二、承办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或审批工作;依法规范全区城乡地名标志安装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推行地名标准化和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标准地名书图资料编辑和审定。
十
三、负责区、镇、村际边界勘定和区际边界争议调处;组织协调、指导镇、村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指导调查和调处镇、村际边界争议。
十
四、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
五、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服务标准;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初审认定,拟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全区福利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区级福利资金。
十
六、认真贯彻落实殡葬法律、法规,推行殡葬改革。
十
七、负责全区收养工作。
十
八、抓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十
九、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全区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先进集体、表彰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编制金华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及法律服务所工作,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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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关心育龄妇女和独生子女。我局在严格要求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对实行计划生育而患妇科疾病的人员,各单位都能给予关心慰问,尽量给予报销医药费;每年的“春节”和“六一”儿童节对独生子女和儿童进行慰问,并发给一定的慰问金以资鼓励。
连续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局的晚婚率、晚育率、计划生育率、节育率均达到100%。
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密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认真履行兼职单位职责,切实抓好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做出应有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