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安社会救助机制问题现状及建议

公安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因刑事案件、治安事件、意外交通事故等涉及公安业务范围因素,陷入生存困难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时,由国家或社会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资金的救助和扶持,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是现代生活中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有效手段。由于我县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网络,造成了因案件当事人得不到及时救助

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和各类社会问题。今年来,我们结合正在开展的“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中,组织全体班子成员及办公室、刑警、交警、治安、派出所等有关警种就建立公安社会救助体系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看法和建议,以期望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因得不到及时社会救助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公安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害人病情危急、生活无着落等需要社会救助的情况,造成一些当事人、受害人生活困难,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引发当事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出现过激行为,引发新的更大的矛盾,这种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呈现出多发的势头。就我县来说2005年为17件,2006年为21件,2007年达28件。对这些矛盾进行综合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因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决或案件暂未破获,受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民事赔偿,引发各类问题。近年来,我县平均每年发生致人重伤案件以上的案件十多起。这些案件侦破后,虽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处以刑罚,受害人有的得不到经济赔偿而生活受到影响;且部分受害人家庭困难,本人又遭病痛伤残之累而得不到救助;还有极少数伤害案件未得到及时侦破,而引发受害人上访。如:2006年8月,江苏淮安民工高某在我县“金城云阁”房产工地打工,向工地的包工头吴某和季某两人讨要工资,因双方对其中8小时的工资给付存在异议,竟而发生争吵后互相推搡,导致动手打架。事后,高某双下肢瘫软不能动弹。2007年2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目前存在双下肢瘫痪,综合评定为轻伤。案发后因季无能力赔偿因此为逃避责任逃跑一直在逃。高某前后到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上访达50余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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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社会救助体系是为保证公安救助制度的实施而形成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网络、物质技术条件等要素有机结合的整体。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容易产生各类社会矛盾,加之部分群众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原因受到伤害且得不到及时、全面的解决,更易引发各类社会问题,产生不稳定因素。而构建新型公安社会救助体系,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弥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功能的不足,帮助陷入困境的群众解决燃眉之急并逐步改善生活。它不仅可以体现政府和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还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我们必须把构建新型公安社会救助体系看作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由此可见,建立规范的公安社会救助机制,对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好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三、公安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

从公安工作的实际来看,公安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应该明确为四种:一是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死亡家中困难人员或因受到伤害伤情较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