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派出所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对执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边防部队基层执法单位的边防派出所,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着边防部队的对外形象,影响着部队建设乃至依法治国的大局。多年来,基层边防派出所在肩负着治安管理和边境管理双重使命的情况下,扎实有效的开展好了各项边防执法工作,在维护中央事权和地方经济建设、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应该说主流是好的,总体上是必须予以肯定的。但与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相比,边防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此作一简要分析。
一、目前边防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管理轻服务,特权思想严重。部分基层官兵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缺乏感情,态度冷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处理问题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伤害了群众感情;有的不愿做或不会做群众工作,甚至不愿意接触群众,认为那是”掉架子,没身份”;有的习惯于用专政的办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严重脱离群众;有的法律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耍特权、抖威风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重打击轻保护,群众观念淡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脱节。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但有的派出所和官兵人为割裂了二者的必然联系,把打击违法犯罪嫌疑人与保护人民利益对立起来,对进入派出所的当事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还有的认为只要达到破案的目的,牺牲一点群众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也是无所谓的。”把打狼的鞭子,打到了羊身上”,”怕漏不怕错”,”离开保护讲打击”的现象大量存在,伤及了无辜或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仍不规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是对执法实体公正的有效保证;对程序的违反,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实体合法性的否定。但有的基层官兵在现实执法中片面追求实体正义,割裂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认为只要执法行为目的达到了,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官兵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甚至连行政处罚程序中最基本的告知、裁决、宣告之间的关系都搞不清楚;有的官兵不注重学习,连最基本的法律文书都难以规范制作;有的官兵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案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自己的想法就是法,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还有极少数官兵置法律明令禁止于不顾,片面追求所谓的办案效率,在办案过程中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五)行政干预多,执法环境复杂。个别地方政府为维护本地方、本部门利益,把派出所当作”万金油”使用,从村民选举到虾池招标,从开业典礼到职工大会,甚至与边防工作毫不相干的事情,动辄请求边防派出所协助工作,维持秩序,导致边防派出所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履行了不属于工作范围内的职责,有时甚至被推到了人民的对立面,使群众对边防派出所产生了错误认识。此外,边防派出所所处地区各种利益盘根错节,办理案件时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阻力,个别地方说情风盛行,个别单位阻挠办案,执法环境较为复杂。
二、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
问题的存在既有现实的原因,又有历史的积淀;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原因。
(一)对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各级领导认识不到位。由于长期受习惯因素的影响,我们相当一部分上级领导和基层领导对规范执法活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工作中只注重布置任务不注意交代政策,只讲究结果不讲究过程,只偏重边防业务执法不注重公安业务执法;没有在官兵中培养”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的思想意识;没有意识到规范执法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一环;没有把规范执法提高到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思想麻痹,态度漠然。我们的一些官兵也认为能把案件办结就是成绩,至于在办案过程中对群众耍耍态度,抖抖威风,侵犯点公民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等都是小问题,导致了工作中脱离群众。
(二)官兵的法律素质偏低。从主观方面讲,一部分官兵没有维护人民权利的意识,没有”执法为民”的观念,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一些年轻官兵自我要求低,不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钻研,业务素质差,办案水平低,执法办案能力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甚至对各种应知应会的基本技能不能熟练掌握,对一些基本执法知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漏洞百出。还有一部分官兵,出身科班,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法律知识不可谓不少,但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执法比较随意。从客观方面上讲,一是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大部分基层官兵到40岁时因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必须退出现役,大批基层骨干因此大量流失,导致了优秀执法人员青黄不接的现状。二是边防派出所接受双重领导,有的边防派出所不能主动争取地方公安机关对其公安业务的指导、监督;大队、支队两级领导机关对其公安业务的指导、监督又难以系统全面,从而导致官兵在公安业务素质上得不到有效提高。三是由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工作极为繁重,缺乏系统的业务培训等因素,官兵的执法素质长期徘徊在低水平,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常用的法律法规,独立办案能力不强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三)部分官兵责任心不强。部分官兵对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甚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能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不能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有的官兵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踏踏实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没有全面地走访案件知情人,没有及时的收集有关证据,贻误了战机,使许多本来应当破获的案件不能及时破获,有的案件因此变成了疑案、死案。
(四)执法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部分单位的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坚持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集体研究、法制员把关等制度,而是所长”一言堂”,办案民警各行其是,内部监督措施不力;在外部监督上不能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警务活动不能始终处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措施,这都给执法工作带来了隐患。
(五)边防派出所地方性较强,制约因素多。边防执法与地方利益关系密切,容易受到各种外来因素的干扰。个别地方为维护本部门利益,经常阻挠执法。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提高派出所执法水平和解决”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的问题既是一项时不我待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既要治标,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治本,立足长远。
(一)在官兵中根植”执法为民”的思想。要用高尚的思想引导人,不断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官兵的工作责任心,教育和引导官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权为民所用”的思想意识,从思想根源上提高官兵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人,注意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等党的先进理论成果,不断增强官兵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大力加强官兵执法综合素质培训。首先要加强法律业务培训。要通过举办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和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侦、法制、治安等部门跟班见习等形式,有效地提高官兵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水平,打牢根基,从根本上改变缺乏基本法律知识和办案常识的现象。其次要加强执法常识培训,特别是对边防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常用的抓捕、搜身、看押、重点要害部位检查等技能的培训,使官兵熟练掌握警务技能,规范执法活动,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边防机关法制部门和法制人员要充分发挥检查、指导、监督的作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重点督察与面上指导相结合,随时掌握各单位的执法工作情况。要坚决贯彻案件公开调处制度,将法律规定的能公开处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处理,增加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广泛召开执法监督员会议,在警务区设立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地方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使执法工作始终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要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切实解决边防派出所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
第二篇:公安边防部队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执法为民理念专项教育:
公安边防部队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主讲人:李林
讲授对象:全校干部、学员讲座时间:2004年4月25日讲授内容:
全体干部
同志们:
大家好。
在座的同志们绝大多数都有基层部队的工作经历,有的还在基层干过主官,部队经验比我要丰富得多,感受也比我要深刻得多,所以,今天我在这不是搞讲座,纯粹是一个汇报,意在抛砖引玉,学习学习。
一接到章处长交给我的这个题目。“公安边防部队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就感到很疑惑,我们今年上半年从基层部队回来的这批战友都知道,边防部队何曾报导过问题,就一个字“好”。前段时间,穿黑衣的公安被报道一抹黑,难道我们穿黄衣的公安就真的是那么黄灿灿。所以,为了切实摸清边防部队的实情,我在找了很有正义感的战友经过调查之后,整理出几个小问题。今天,咱是“真人面前不说假话”。谈几点真实感受,下面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执法理念问题,即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国,甚至是为个人。首先看看什么是执法为民,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今年正月十几号的一个晚上十点钟的时候,月黑风高,还下着小雨,我当时与另外几个战友奉命到离派出所十余里的一家私营企业对外来民工进行暂住证检查。民工由于白天劳累,晚上十点多钟都进入了梦乡。我们逐户把门喊开,一下子查出十几个没有暂住证的。根据领导的安排,全部带到皮卡车的车厢里。我们开着警灯,拉起警笛把他们十几个人冒雨带到所里,有
三、四个妇女抱着小孩,在那哭成一片,这跟当年国民党抓壮丁我看也没什么区别,衣服也淋湿了,寒冷加恐惧,瑟瑟发抖,后来领导又教育了几句话,约十二点才让他们冒着雨步行十几里路回去。暂住证制度的目的是方便管理,方便服务,通过你这么一个执法行为,简直就是黑杀队,闹得人们是鸡犬不宁。我们如果是真正有正义感,可以在他们下班的时间上门服务,这样既熟悉了他们的居住环境,又方便了群众。有人说,你是学法律的,你当时怎么不制止。问题是人家没有违法,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半夜去执法,而且法律还规定,你不及时办理暂住证,派出所干警可以给予教育帮助。再说,即使他违法,我也管不着。
很显然,象类似这样的执法绝对不是为民执法,而且,在“执法为民”的口号提出之前,也只讲“为国家执法”,“执法不为人民”很容易为人民所理解。原因主要有:
其一,“执法不为人民”在中国有个传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执法是为了封建王朝。在这个理念的导向下,就会常常发生“宁可抓错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样的现象。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对内享有最高的主权,对外享有完全的独立,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举世瞩目。但国家内部在“执法观念”问题上又怎么样呢。我现在还记得我读小学一年级的语文课本第一课:中国共产党万岁。第二课:毛主席万岁。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了确保伟大领袖毛主席万寿无疆。毛主席讲了一句话: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这是第三课。所以,维护无产阶级专政,镇压反革命就成了公安边防队伍的崇高使命,公安战线为国家执法天经地义。后来的邓小平继续毛主席遗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江主席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到胡主席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他们一代代都坚持了,但坚持的东西都在变,说明他们都发展了,在“为谁执法”的问题上。逐渐向人民靠近,但今天就正式提出“执法为民”,大家还是觉得突然,有点翻天覆地的感觉。难怪中央有领导同志说“执法为民”口号的提出相当于中国的第二次“五四”运动。
其二,执法为国家,执法不是为人民在逻辑上也说得通。因为法律就是国家制定让人民遵守的行为规则。执法机关对人民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从这个角度上看,为国家执法是顺理成章的。讲为民执法反倒显得别扭,就像“打你一耳光,还是说我是爱你。”其实,讲为谁执法是个理念问题。理念是个主观的东西,但它不像法规那样能直接规范人的行为,而它对行为的后果却又起到很大的作用。好比炒红烧肉,他不是肉,它只是佐料,大家知道,佐料不同,味道也就变了。再比如,同样是一句话“你吃饭了吗”。问得好,大家会感觉你是关心,问的不好,大家会感觉你是怕他来吃你的饭。所以,法律规定得再好,如果你执法理念上有偏差,整个就白搭。那执法为民确实很难把握。它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呢。我给大家将一个标准:我现在每天都要根据我在小学读书的儿子老师的要求,对我儿子的作业进行检查并签字。大家说是我这个执法老师的命令行为是为了老师还是为了我儿子。执法为民要的就是这个效果。那是不是执法为民就是把人民当儿子。恰恰相反,是把人民当老子,我们公安及其他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吃穿住行是来自国家吗。没错哦,但其最终是来自人民。撇开国家这个中介,我们公安其实是人们雇佣为其看家护院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转变执法理念,我提几点建议:一是人民自己要提高自身是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公安队伍要时刻提醒自己,他真正的雇主是人民而不是国家;二是放弃“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树立各类利益主体完全平等的理念。否则,执法机关就会以“为了国家利益”这个幌子而随意践踏人民的利益;三是公安干部的待遇和晋升,辖区人民应有参与建设的权利。
第二部分:边防派出所执法问题
1、两枚印章问题
边防派出所一般都有两块牌子,一块是公安边防派出所,一是边防工作站。两块牌子对应着两枚印章,也说明他有两种职能,第一部队边防执勤职能,其任务是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边境地区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其勤务活动主要包括巡逻、观察、潜伏、国(边)境踏查、国(边)境重要目标警戒、出入境边防检查和搜查、处臵边境突发事件。这个执勤职能就是部队职能,即边防工作站职能,这也是在边防派出所安排几十名战士的原因。第二是公安边防执法职能,为了有效地实施执勤,特别是对打击在边境地区发生的走私、偷渡、贩毒等犯罪行为,必须要得到边境地区居民的积极配合。于是就给边防部队划出一定的辖区,由边防部队负责该辖区的治安管理。这样,边防部队行政执法的职能应运而生。由于近年来边境和平,执勤职能逐渐萎缩,执法职能倒日渐突出。所以,边防工作站越来越不像工作站,倒更像派出所了。但不管怎样,我们的边防派出所很少有人能理解这两种职能的差异。所以,其在对报告、公文、案件处理时,常常是随心所欲,盖章想怎么盖就怎么盖。这样的结果职能是让老外笑话:中国是部队在执法,公安在执勤。同志们也不要小看这个问题,我们国家为什么要逐渐把边检站划归地方,就是边检站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老外就抗议,你一个部队怎么能对我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处理,军队所作用的对象应该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个人,这是第一个问题。
2、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问题
公安部确定在边境发生的走私、偷渡、贩毒等三类共六种案件由公安边防机关侦查,并直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侦查、预审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抓捕和收集刑事证据的过程:如果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式不合法,那就是无效证据。比如,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要单个进行,你如果把几个证人叫到一起进行询问,所得到的证人证言法院是不采信的。目前,我们公安边防派出所在这方面存在问题有:
一、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总以为把人抓到就是成功了,要知道,如果你没掌握证据,明知道他是罪犯你也要把释放的;
二、不善于及时收集证据。有些证据转瞬即逝,错过了机会,证据就灭失了;
三、不懂得依法收集证据,这样收集的证据就无效,要么违法收集了证据,如刑讯逼供。解决收集证据这个问题,一是靠培训学习,二是要到地方刑侦部门锻炼。大家要知道,不善于收集证据这个问题,对我们边防院校是个灾难。目前,公安部己经决定委托部分地方与公安院校培养边防执法干部。为什么公安部的决策是如此得快,因为有检察院在诉苦。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为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务的。你搞的证据在法庭上让法院不予确认,搞得堂堂的检察官在被告人的律师面前失败,很没面子。
3、嫌贫爱富的问题
根据我的观察,边防辖区群众可以分为三等人。第一等是富人和领导干部,第二等是普通人,第三等是外来人口。边防警察面对三个等级的人,在执法时是截然不同的三种态度,对第一等热情,但热情有余,难免执法不严。对于第二等人就比较客观,基本上是依法办了。但对于第三等的外来人口,我们的执法行为常常是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执法度对促进本地的经济发展是百害而无一利。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第一外来民工普遍文化素质不行,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采取何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第三,外来民工在经济上边防警察悬殊。这点大家可能不明白,你想想,内地的一个警察往往比一个沿海大城市的警察要嚣张,除了素质稍微存在差别外,最大的原因是内地警察相对其他市民经济优越,而沿海大城市警察相对其他市民,经济基本持平,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是提高外来民工的待遇。外来民工的社会地位本来就比较低,你公安民警在执法时还存在偏心,这让他们就呆不下去了。所以,我认为在沿海开放地带,边防警察“执法为民”重点应放在外来人口上。
4、民间调解问题
自把边防地带划归边防派出所管辖后,除了地方刑事案件外,地方派出所一般不再涉猎,这样以来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责任也就落在了边防派出所的肩上。民间调解本不是执法问题,但民间纠纷若调节不好,又会加剧纠纷,进而引起执法问题。我们的边防警察都比较年轻,靠资历或威信是镇不住纠纷的。然而在实践中,我发现边防警察对民法基本是不懂的,调解案子就像一个老妈子,主观上想当然殊不知这样做是没有说服力的。只会导致纠纷的升级。如果你能把邻里关系、婚姻、继承、财产补偿等民事法律规定在案件调解中阐述清楚,纠纷的双方就会在明确利害关系的后权衡利弊,从而解决矛盾。所以,我们在自身资历浅的情况下,必须拿出法律这个强大的武器来作为调解的工具。解决民事法律知识问题,那就是学习,一提基层部队搞学习,我看很少有人学习,关键就是深功力。
第三部分边检执法问题
边检包括空港边检和海港边检
1、空港边检
你如果在中国乘坐飞机出境,一般要提前一个半小时到达机场,因为你上机之前按顺序要依次经过卫生检验检疫、海关、边检及民航安检。这四道关卡中边检的工作是最复杂的。因为你一个人要出国去,你自己的国家要给你发护照,表示同意你去,你要去的国家要给你发护照签证,表示同意你来。出入境人的身份和去向不同,护照和签证也就不同。比如中国公民出境的护照就有13种,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给外国人护照签证有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四种。其中普通签证又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事由不同的字母表示分为8种。外国人的护照和签证与中国一样,种类繁多。大家讲,证件种类这么多,足以把你的头搞晕,不仅如此,还要受各类交控单位的任务予以布控、查控,对出入境的飞机进行检查。边检检察员在查出问题以后,交由法制科予以处理,主要是行政处罚。边检查证、布控的工作应该属于执勤工作。我今天在这里不予以细分,具体罗列几种边检在执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a.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很大。比如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幅度很大,边检机关往往不管情节如何,从重不从轻,而且旅客几乎不申请复议;b.内紧外松。外国人出入境很松,中国人出入境则很严,中国人如因私出国则抓得更严。
c.检察员在领导与法律之间,领导至上。这给领导“通关买卖”带来极大的便利。云南某边检站就是典型。
d.检察员大部分不懂英语,外国护照是哪个国家也看不懂。小国如卡培尔之类你不懂还情有可原,但若连英国、德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的英语国名你都不会,是在是说不过去。
e.中国飞往境外的飞机上的乘务人员的小恩小惠拉拢腐蚀边检人员比较普遍。
f.法制科工作人员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法规的运用不熟练。实际上,对于边检需熟悉的法规也就二三十个,重点就是《出入境边检条例》、《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边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三个。
2、海港检查
海港的业务处分为执勤一科、执勤二科和检查科。
执勤一科在船入港前为船方代理人办理《船员登录证》、《台湾船员登录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许可证》和《搭靠外轮许可证》。执勤二科负责检查执勤一科办理的证件及他们的护照和船员证,如果发现问题,则交由检查科予以处理。所以,执勤一科和二科的行为属于部队执勤行为。检查科的处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海港检查科与空港的法制科都不办理走私、偷渡、贩毒等三类六种案件,一旦发现,则就近移交给边防支队予以处理。海港在执法中与空港有类似性,在此就不重复了。
第四部分、海警执法问题
1、无法可依的问题
海警部队是一支以执勤为中心的执法队伍,所以,对它的定位更倾向于部队,海警支队也没有挂“公安边防分局”那样的招牌。这样一来,就没有哪一条法规赋予了海警在执勤中对发现问题有处理的权利。海警部队也呼吁过,但上面的回答是:海警部队在执勤若发现走私的问题,移交给海关;若发现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和船舶,以及三类六种案件,就近移交给边防支队;若发现其他刑事案件,就近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这海警部队岂不整个就是一条“赶山狗”,折腾了大半天,全为别人在干活,自己是一无所有。目前,唯一没人来跟海警部队争的就是“海上110”,因为这是个专门为渔船民做好事的,只有付出没有收获。海警部队不仅无权处理,而且在执勤中进行“检查”也没有法律依据,但目前海景部队偶尔还是在查,如果哪个船民问你依据什么对他进行检查,那你就“哑巴”了,所以,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迫在眉睫。
2、执勤执法积极性不高
船在经济学上的时髦词叫做“利益驱动”,把它翻译一下就是“钱干找你上路”。我看海警部队也不能例外。目前,海警部队不仅执勤积极性不高,而且检查中存在执法不严问题,特别是当发现违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渔船民时,一般是不予移交边防支队,二是作批评教育处理。当然,也有多省的海警支队(如浙江省),并没有理睬公安部指令其对渔船民处理移交的规定,也在进行处理,反正也没人不接受处罚。
第三篇:统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统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统计越来越让社会公众所知晓,这与多年来的统计宣传和统计执法分不开的,各级领导已逐渐意识到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准确可靠的数据才能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基层统计数据是资料的基础来源,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如果不能确保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就可能导致决策上的失误,甚至引起统计工作秩序混乱,以致影响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加强基层统计执法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统计执法面临的现状
(一)经济成份多元,统计对象“私有”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社会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民营经济已涉足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这部分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法律意识较为淡漠。
(二)统计风险宽泛,统计客体复杂化。统计工作的客体日益增多,数据采集、加工、发布、使用等环节众多,社会公众对一些重要数据质疑不断,统计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潜在风险愈来愈大。
(三)法制工作滞后,执法力度“疲软”化。有的部门和单位无视法律的权威性,使得贯彻实施统计法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十分脆弱。一是统计执法起步较晚,力量薄弱。统计执法队伍与执法工作量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二是统计部门在同级政府部门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这自然是统计执法的一道难于突破的“铁壁”。
二、统计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执法的外部环境不够理想,统计法的宣传力度深度有待加强。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律了解甚少,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有抵触情绪,有的拒绝检查,有的只提供统计报表不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有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认为只有工商税务食品卫生部门才可以检查,有的不知道上报统计数字不真实、不完整还要罚款,此类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街道作为基层的一级执法部门,应该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在执法实践中,敢于创新、勤于思考。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难题,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