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

号:公通字[1996]41号

发布日期:1996-7-18执行日期:1996-7-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商国家教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6年7月18日

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考虑到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情况的特殊性,为保证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高校治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公安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这次改革是按照《通知》要求,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对全国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所设立的公安机构进行改革,改变其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所需编制列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不再占用高等学校编制,进一步理顺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使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同时要坚持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原则,将改革工作与1加强公安机关对高等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改革组建。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公安部统一负责对全国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符合改革条件、列入地方公安序列的公安机构,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对改革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可根据需要与教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协调小组,加强协调工作。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二、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改革公安体制,加强治安工作,理顺关系,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实施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案

1.高等学校较多的城市公安局文保处,可在高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直属的行政公安机构,纳入文保处的序列。每个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定编,一般15至25名民警为宜,主要负责高等学校校区的治安管理,查破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对高校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教职工和计划内注册的学生总数在万人以上,治安情况复杂的高等学校。其原公安机构可改革组建为只管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的行政公安机构,直属公安文保部门,纳入文保部门的序列;亦可划归当地公安机关建制,列入地方行政公安机关序列。其编制、职责等参照第一种方案执行。

3.教职工和计划内注册的学生总数在万人以上、毗邻高等学校的家属户和社会户数在两千户以上,治安情况复杂的高等学校,其原公安机2构可改革组建为既管高等学校校园治安又管家属区和校园周边社会面治安的地方行政公安派出所。其编制按第500-700户居民配一名户籍警,户籍警与治安警按1∶1或1∶2的比例配备;派出所划归当地公安机关建制,列入地方行政公安机关序列,名称以高等学校所在地区(街道)命名,具有与当地行政公安派出所同样的功能,其主要任务是维护高校校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校园相连的(管辖不跨区)几所高等学校师生员工总数达到一万人、家属户和社会户有两千户、治安情况复杂的,也可改革组建地方公安派出所。其编制、序列、名称等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在高等学校集中的城区公安分局设立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高等学校相对集中的城区公安分局,应从有利于高等学校治安管理,有利于有效地协调高等学校同地方公安机关的关系,有利于集中处理案件的原则出发,设立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其编制数可按辖区内每所高等学校配备两名民警。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高等学校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协调、指导当地公安派出所查处高等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仍由当地公安分局刑侦部门负责查破);指导、督促当地派出所加强高等学校周边社会面的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与所在地行政公安派出所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

5.对于不具备为其改革组建公安派出所条件的重点高等学校,在其所在地行政公安派出所内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高等学校治安勤务组。高等学校治安勤务组以高等学校校区及周边社会面为警务区,专门受理3高等学校校区及其周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并加强高校周边社会面的治安管理和巡逻。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过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上述方案提出本地需组建公安机构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公安部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

四、新组建机构所需人员,依照公安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优先从原高等学校公安机构志愿从警者中录用,编制缺额的由当地行政公安机关选调。这些公安机构所配备的民警要有较好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比较熟悉高校工作,主要负责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新建的行政公安派出所、高校治安管理科及高校治安勤务组,业务上应接受省、市公安机关文保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负责干部的任免,应征得省、市公安机关文保部门的同意。

五、公安机关和高校应从实际出发,紧密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改革组建的地方行政公安派出所所长的任免,应征得相关高校党委的同意,对派出所所长的晋升、奖惩和年度考核要充分听取高校党委的意见。派出所所长可兼任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领导职务的副职,参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按照上述方案组建公安机构的同时,高校要恢复或加强保卫处(科),加强校卫队等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学校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原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好他们的工作。要为保卫组织提供开展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提高保卫人员的待遇。公安机关要落实好高等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关系,支持高校保卫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

七、严格执法,团结协作,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积极支持高校加强校园管理,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确保高等学校治安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涉及高等学校师生的各类报警案件,要快查快办,及时依法从严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在涉及师生员工的重大案件的处理上,要充分听取高校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要紧紧依靠有关高校党政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要与高校建立一种互相信赖、密切协作的关系。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公安文保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联系,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治安情况,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对负责高校治安的派出所,有关高校党委应配合上级公安机关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八、在改革步骤上,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条件成熟一个解决一个,全部工作力争在1997年7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凡改革工作结束的单位,都要及时做好撤销原高校公安机构的善后工作。对改革后新组建的公安机构,在核定编制、民警配备到位、验收合格后,按照评授警衔的有关规定进行授衔工作。

九、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通知》规定的原则研究解决。涉及全国性的和特殊疑难问题请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统一研究解答。

公安部

第二篇: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_、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精神,结合高校出版单位的发展实际,提出高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高校出版体制改革的原则

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中发〔2005〕14号文件精神,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处理文化的意识形态和产业属性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要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培养;有利于高校出版单位的发展,更好地坚持办社办刊宗旨,使其更具有活力和竞争力;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动出版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要根据出版单位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有组织、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高校出版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由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高校出版单位体制的类别

高校出版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主办的出版社、学报、各类期刊和校报。鉴于高校出版单位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定位所具有的差异性,以及发展规模、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等因素,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模式分为两类:第一类企业。将能够出版多类别、多层次、多媒体教材,满足全民教育、社会教育需求,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经营能力较强、有能力参与出版物市场竞争的出版社和面向市场、面向大众的科普类、教辅类、文摘类期刊转制为企业。第二类事业体制。将国防工业院校、民族院校等仅出版面向校内和特定行业所需出版物、基本上不依靠市场配置资源,不参与市场竞争的少数高校出版社,以及高校学报、学术性期刊和校报实行事业体制。

三、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任务

高校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切实贯彻“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方针。学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出版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出版企业;要对出版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以及资产授权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确认出版单位的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出版单位要提高发展质量,增强竞争力;要实行企业财务、税收、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制度;要建立适应市场需求、调控有力的经营管理模式;要切实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妥善处理转制中的人事问题。

高校出版单位保留事业体制的,要切实贯彻“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学校对这类出版单位要加大扶持力度,对非经营性亏损要给予补贴。出版单位的盈利只能用于出版单位自身的发展。出版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定位和经营范围;按照事业体制的新要求进行规范运行;积极推进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好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各类人才有序流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降低运营成本。

四、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步骤

第一步先行试点。确定高校出版单位试点的原则为。设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地区的高校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及其主办高校有纳入试点的要求;出版单位具备改革试点的基础与条件。

第一批转企试点的高校出版社有。清华大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和天津大学出版社(共18家)。

第一批转企试点的高校期刊或期刊社有。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习》、中山大学《家庭医生》、广西师范大学杂志社(共3家)。

第一批保留事业体制试点的高校出版社。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第二步总结经验,扩大试点。按照中央的部署,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立足高校出版单位发展的实际,选择具备改革条件的出版社和部分期刊列入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

第三步全面推开。待时机成熟后,将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全面推开。

五、建立适应高校出版单位转企实际的管理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

高校是所属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高校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学校仍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

高校出版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学校或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其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与监督。

学校要完善出版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学校须将转制为企业的高校出版社与一般企业(包括高科技企业)区别对待,在工商登记时可保留原名称不变。学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确立出版企业的资产授权经营关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高校出版单位的特点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出版单位仅是学校独资的情况下,学校不设股东会,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学校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出版单位的重大事项,董事会要保证出版单位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办社宗旨,确保出版物内容与导向的正确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组织部门考核后,董事会聘任。

六、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高校出版单位列为转制试点后,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此外,鉴于高校出版单位的特殊情况,还需逐步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关于高校出版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为能彻底解决高校出版单位税赋过重的问题,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关于高校出版单位向学校上交利润的问题。学校作为出版单位的投资者,要根据出版单位发展的状况和需要,与出版单位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学校要指导出版社进行完全的成本核算。

3.关于高校出版社转企中人员安置的问题。学校可采取高校科技产业的相关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稳妥处理高校出版社的人事关系。出版单位转企后,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原有属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退休后,由学校负责管理,与学校其他离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4.关于出版资源配置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发展的需要,对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单位优先配置出版资源。

七、高校出版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高校出版体制改革在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下进行。教育部成立出版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高校出版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高校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其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整体方案,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整体方案确定的出版体制模式归类归位,提出改革的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出版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发行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列入改革试点的京外高校出版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应纳入属地出版体制改革的整体工作中。

第三篇:云南省水利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云南省出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04-1-6

2003年10月19日,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云水管改[2003]1号文件印发了《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南的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和目标,其主要特点有:一是水利工程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规范管理;二是明确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三是全面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水利资产管理;四是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培育工程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管理;五是落实了省、地(州、市)、县(市、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来源,为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和同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岁修费;六是积极稳妥安置分流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建国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抗御水旱灾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管理粗放;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这些问题导致我省投入巨资修建的大量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因此,加快推进我省水管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为保证我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水管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牢固的体制基础。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全省水管体制改革,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云南的实际,分三步走:2003年为准备阶段。做好调查研究,完成经费测算,搞好试点,编制本地的《改革方案》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2004-2005年为实施阶段。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深化内部改革,初步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水管单位较少的地、州、市、县可抓紧布署,提前完成。2006年为总结经验阶段。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进行检查验收。

(三)改革的原则

一是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是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加大水利管理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三是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四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是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改革的范围

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省小型及其以上规模已建和在建的国有水利工程。对上述的水利工程至今仍未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的,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时纳入此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全省水利工程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并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安全运行和干部任免责任。分级管理的划分原则是: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主要受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内的小㈠型水库及其以上规模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小㈡型水库及其以下规模的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各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所在乡镇负责管理或由所在乡镇直接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三)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将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单位、准公益性单位和经营性单位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界定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既承担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界定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不具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界定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目前,我省一些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农业灌溉任务,社会效益较好经济收益较少的水管单位,各地可视情况确定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

水管单位的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确定。

2、水管单位的定编定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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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严格掌握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改革的原则和政策,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机构改革和定岗定员的目的意义,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消除思想

3顾虑,积极参与竞争,要正确对待自己的升降去留;要把参与竞争上岗的过程作为自我加压、锻炼提高的过程。要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评价每一位竞争对象,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

(三)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在定岗定员工作中,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选拔配备干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放宽任职条件任命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要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