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浅谈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新县公安局副政委邱斌
一直以来,执法工作被称之为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尤其是近年来,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级领导和群众公安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新县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对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基层公安机关如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浅谈几点认识。
一、当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概括地讲,就是“三多三少”的问题。即执法环境复杂因素增多,警力相对数甚至绝对数较少;要求和约束增多,管理手段和措施相对减少;责任和压力明显增多,待遇和报酬相对减少。就新县公安执法工作实际来说,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队伍整体素质不够强,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执法执纪不够严。个别民警不能严格履行执法规定,执法随意性大,重实体、轻程序,重执法的法律效果、轻执法的社会效果。调查发现,目前熟练掌握《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执法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和民警不足六成,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执法工作难上水平。
二是内部管理中的问题。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过细,多种执法机构并存,执法职能交叉重叠,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导致同一系统内不同层级都有一定的执法权,执法中交叉冲突现象难免。比较典型的是各执法部门,如派出所和治安、巡特警等部门,包括上级机关的治安支队等均有权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有的甚至跨区域执法,结果往往是罚款了事,管理却很难落实,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主要原因是办案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碰到有利的案件争着办,无利的案件推着不办。涉案财物管理,也是执法办案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既涉及到依法行政,也与及时结案密不可分,是民警是否公正严明执法、是否清正廉洁的晴雨表。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虽然时隔多年,但随着涉案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到基层公安机关讨要涉案财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是警力不足带来的问题。新县公安局一线执法民警现有163人,是全市民警人数最少的县之一,约有90%的民警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疾病。警力不足导致管控力度削弱,疲于应付使民警难以学习“充电”,难以考虑执法细节,“精细”执法不够。同时从接处警情况分析,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警务范围的报警(不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约占全部报警数的70%到80%左右,如没带钥匙,家庭琐事纠纷,住宅附近噪音污染和土地征用、拆除违章建筑以及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等非警务活动。尤其是一部分接处警是否为警务执法范围较难区分,经济纠纷、群众发现昏迷不醒的酗酒的人等,不仅导致执法困惑,而且耗费了大量警力。
四是执法环境带来的问题。因胆小怕事或抱有“事不关己、明哲保身”思想,很多群众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却拒绝作证,造成民警办案取证难。由于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群众对执法部门的对立情绪较重,民警正常执法往往遭到抵制,甚至谩骂和围攻。个别媒体接到群众举报后,或受利益驱动,或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和收视率,不问原由,断章取义,做不实报导,事后得知真相后不肯澄清事实,不仅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刺激了个别人甚至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心态,动辄以向媒体曝光为要挟,影响民警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仅今年1-4月,新县公安局就接连发生3起公然挑衅出警民警的案件。在执法工作中,一些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对此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呈报处理过程繁琐,且审查把关较细,往往不了了之,极易使民警产生心理压力,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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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是改善警民关系,加强形象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民警维权机制。只有先解决群众呼声较高的难点、热点问题,才能取得群众对我们工作更好的支持和理解,才能更进一步拉近警民关系、增进警民感情。有了融洽的沟通、和谐的情感,才能更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要以“大走访”为契机,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要依法接受人大、政协、人民检察院以及舆论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做到态度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积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同时,建立健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机制,严厉打击阻碍和抗拒民警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权委”、“维权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及时、合法。纪检、督察、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制订并完善工作预案,对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坚决按照刑事或治安法律法规处理,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对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该拘留的拘留、该劳教的劳教、该逮捕的坚决依法逮捕,严厉打击其嚣张气焰,进一步维护基层民警的合法权益。五是注重社会效果,主动联系检法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如何把好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的关系,这是我们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应该重点思考和探索的问题。我的理解是,合法是基础,既合法又合情合理才是根本。按照周永康同志“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的要求,我们做了一些尝试。如在民间纠纷和一般伤害案件及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处理工作中,要求民警最大限度发挥调解职能,做到能调解的不移送法院,减少案件缠诉缠访和“反复回炉”现象;特别是在逃逸事故处理过程中,为确保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得到保障,我们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调,努力争取赔款到位后再依法对肇事人进行处理;在涉
外劳务案件办理中,借鉴外地以非法经营定性打击“黑中介”的经验,加大与检、法机关的协调力度,强化研讨和协调,争取其提前介入,在法律适用、打击实效上形成共识,确保了涉外劳务案件及时得到稳妥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局面。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关键性基础建设,抓住这个问题,就能牵住公安工作的牛鼻子,占领公安工作的制高点,赢得公安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必须千方百计的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