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公通字〔1997〕32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对《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4〕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公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本辖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室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并将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视听等门类。

第二章

业务档案

第五条

重点人口卷

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规定,对列管、撤管的重点人口(包括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建立重点人口卷。已查实的有法律效力的材料,为正卷;内部审批的和未经查实的材料,为副卷。

正卷存放:

(一)调查处理的意见、考查和结论材料;

(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保证书、具结悔过书、出监鉴定、执行通知书以及解除劳教,宣告缓刑、假释,判处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批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三)社会关系及经常交往人员材料;

(四)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视听材料(物证实物应分开存放);

(五)已查实的检举、调查等证据材料;

副卷存放:

(一)撤管、变类审批表;

(二)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及审批等材料;

(三)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照片、指纹、笔迹、血型(毛发)、绰号

(四)未经查实的重大嫌疑线索和检举材料;

(五)积累的历次表现或撤管材料;

(六)耳目提供未证实的材料;

(七)重点人口定期考察材料;

(八)其他有参考价值,但不宜对外的材料

第六条

侦查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侦查一般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侦查案卷。

卷内存放:

(一)报案材料;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三)犯罪嫌疑人照片和传唤通知书;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

(五)检举和调查材料;

(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材料;

(七)结案或销案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卷内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

(四)传唤证;

(五)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六)因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的罚没款收据;

(七)讯问、询问笔录;

(八)调查证据材料;

(九)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材料;

(十)

医院伤情鉴定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一)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八条

耳目卷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建立的耳目,在对其审批、考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耳目卷。

卷内存放:

(一)建立耳目报告、登记表、审批表;

(二)耳目代号;

(三)耳目的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审查材料;

(四)对耳目工作考察教育、奖惩材料;

(五)对耳目使用意见材料;

(六)耳目生活补助单据;

(七)向耳目布置工作记录;

(八)耳目送交的情报、书面报告;

(九)耳目口头汇报记录、核实材料;

(十)与耳目联系有保存价值的信件和电话记录;

(十一)撤销耳目的报告及领导批示;

(十二)耳目停止使用和死亡材料;

(十三)耳目关系转移和交接手续材料;

(十四)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事故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调查处理一般交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事故案卷。

卷内存放:

(一)事故情况报告;

(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草图、物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

(四)鉴定材料;

(五)对事故处理意见及调解材料;

(六)对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罚款及赔偿收据;

(七)当事人申诉材料;

(八)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船舶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船舶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船舶卷。

卷内存放:

(一)船舶登记表、出海船舶户口登记表;

(二)船民变动情况表、册;

(三)船(渔)民社会关系材料;

(四)船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情况登记表;

(五)香港、澳门、台湾船舶停泊登记表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审批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有关材料;

(三)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审查材料;

(四)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如治安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住宿登记和门卫值班制度、财物保管制度等);

(五)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材料;

(六)重点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七)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情况登记表;

(八)火灾及其他事故材料;

(九)检查整改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公安派出所在对本辖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保卫组织(包括治保、消防组织)情况、保卫人员名册、照片及登记材料;

(三)各项保卫制度;

(四)重点要害部位登记表;

(五)贵重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六)危险、爆炸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七)重点人口、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八)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破案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登记表;

(九)治安检查评审,奖惩材料等

第十三条

备查卷

公安派出所对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以及其他卷无法包括的材料,应建立备查卷。

第十四条

重点人口卷、侦查案卷、治安管理处罚案卷、耳目卷、事故案卷、船舶卷、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死亡人员卷、备查卷,以个人、单位或案件建档,按一个单位一卷、一案一卷、一人一卷、一人多卷或多人一卷整理,分类编目,集中存放。一人或一案的材料要集中,对象被多次处理的,按处理时间先后排列。

重点人口卷、备查卷,城市以辖区门牌顺序、农村以村统一编排卷号。

第三章

户籍档案

第十五条

常住户口卷

公安派出所在户口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常住户口卷。

卷内存放:

(一)户口迁移证,户口审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

(二)出生证、死亡证、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簿册;

(三)换发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境外人员登记表

第十六条

暂住户口卷

公安派出所对外地在本辖区经商、务工、从事第三产业等人员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暂住户口卷。公安派出所对在本辖区的境外人员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临时来华人员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暂住证的存根、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存根;

(二)暂住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号码、照片;

(三)暂住户原籍区、乡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

(四)租赁房主的合同或证明和务工单位证明或营业证明;

(五)群众检举、调查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户违法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可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归入各有关业务档案内。

第十七条

船民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船民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船民卷。

卷内存放:

(一)申请《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二)船、渔民历史审查表及调查材料;

(三)船、渔民现实表现和奖惩材料;

(四)船民进出港或流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八条

居民身份证卷

公安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居民身份证卷。

卷内存放:

(一)本辖区领证人员基本情况,包括16周岁以上人员及当年进入16周岁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缓发、暂不发证及漏发证人员登记表;

(二)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凭证、存根及登记表;

(三)居民身份证各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四)居民身份证变更申请表;

(五)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

(六)居民身份证收缴登记表;

(七)居民身份证查验、查询情况登记表;

(八)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件查处的有关材料;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四章

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年报、月报、会议记录、敌社情简报、专题报告和各种登记薄册、统计报表等应建立文书档案。

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公安派出所发的指示、规定、办法、条例、细则、重要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应该和所形成的相应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文书档案按照本系统上级机关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视听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媒体材料应建立视听档案。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和工作对象信息定期拷贝的磁盘,应建立磁盘档案。

第二十二条

视听材料按照《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卷。

第六章

保管、利用、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有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领导应负责对本所立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全所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利用;责任辖区民警负责本责任区有关档案材料积累和立卷;户籍簿册由档案人员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由承办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查询、使用和统计,应制作必要的目录索引或人物卡片,有条件的可编制计算机程序,逐步实现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检索现代化。各外勤(户籍段)民警对责任区内材料还应建立材料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建立内、外勤联系制度。档案员与外勤民警之间应当及时沟通情况。对各类人员情况的变动,档案员应当通知外勤民警;档案员收到新转来或外勤送来的对象材料,在归案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外勤民警。

第二十七条

档案的转递。档案应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户口迁出后,由户籍民警在一个月之内将重点人口、户籍档案转递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档案员要办理做好交接手续。外来人口违法犯罪材料,由发案地公安派出所保存,并将情况通报违法犯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八条

建立档案材料的保密、借阅制度。公安派出所档案材料属公安机关内部机密,提供利用时应当分清内外。重点人口副卷、耳目卷不得对外提供。其他可对外提供的档案员(内勤)应严格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不归档材料及其销毁。

下列材料不归档:

(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

(二)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无利用价值的材料;

(三)文书档案中的重份文件及无用的底稿等;

(四)各类重复表格、重份材料、联系工作介绍信;

(五)其他无保留价值的材料

销毁不归档材料要逐份登记,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和上级机关档案部门复核后销毁。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的档号和保管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的档号划分

根据公安派出所的特点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章的统一分类原则,业务档案以汉语拼音字母py为标志,分类py

1、2……9;文书档案pw按年代;户口档案ph;视听档案ps(编号)

(二)公安派出所档案保管期限

业务档案:

1、重点人口卷

―――――――――――――――――――――――长期

2、侦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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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关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派出所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社区警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范畴,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制定目标明确、操作性强、紧扣节点的全年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切实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区)局要加强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治安部门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注意发现相关单位、场所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属地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门。法制部门要为各派出所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撑,并配合7市公安消防支队定期对各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案卷进行检查、指导。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派出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

(三)完善考核,强化监督。各县(区)局要将各责任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整改、查处、宣传工作的情况与其个人考核、职级晋升、奖励等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