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理念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建设思考建议.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3)2013-11-2015:19来源:人民论坛11月特(总第424期)作者:江必新
字号:
关于法治中国
《决定》摘录: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如果说,1978年以来每一次三中全会都是一座改革的历史航标,那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更为根本和更加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指南和纲领。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意义非凡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的中心议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改革是必由之路,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其他问题往往都处于边缘位置,这是我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因此,尽管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决定走法治道路,尽管在十五大上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尽管在1999年就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尽管中央近年来始终强力推行法治,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面前,法治很难被置
于至上位置;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被定格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讲“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其潜台词在于,当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事情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时候,法治得服从被保障的事业。
把法治视为绊脚石,这是在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之间发生的一场并不美丽的误会。笔者曾提出,如果说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那么依法办事就应当是第一要求。就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笔者还提出,如果改革是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治就应当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
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进行论述,意味着法治是改革内在的内容,而不只是外在的保障;法治本身就处于时代主题的中心,而不是被忽略的边缘;法治是开展各项工作的轨道,而不是可以随意突破的条条框框。因此,可以这样说,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树立起法治的极大权威,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传统认识。
对“法治中国”应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崭新诠释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可供腾挪的空间越来越小,允许试错的限度越来越小,不能再推延的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于此背景之下,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这个方法是什么。对此,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给出的回答是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换句话说,在当前的形势下,深化改革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有人认为,改革就是变法,法治则要求守法,二者明显是对立的,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际上,与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遵循对立统一规律的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改革与法治之间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如果说改革必然要试错,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纠错以防止出现一种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如果说改革就要付出代价,那么法治的作用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成本,规避不必要的代价;如果说改革就必然有风险,那么法治就是规避风险、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不二法门。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落实《决定》,当务之急在于:第一,要尽快使《决定》内容法律化。改革措施中有很多新突破,与现有法律规定不一致。凡涉及国家制度层面的,建议以执政党的名义提出、经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把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解决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第二,要高度重视制度群的构建。从制度学的角度看,核心制度要有制度群的支撑才能落地生根,否则就容易形成“半拉子”工程,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第三,要高度重视“反向制度预设”。要考虑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针对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新问题建立相关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改革“翻烧饼”,又可以抑制改革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和负效应,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