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档案工作计划[大全5篇]

第一篇:派出所档案工作计划派出所档案工作计划

2012年,档案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服从服务于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努力推动档案工作平稳协调发展。

(一)严格贯彻执行《档案室安全管理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档案“九防”要求,扎实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及利用工作。重点加强对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调控、测记,做好库内日常管理,加强安全值班,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继续采取有效方法做好重点档案保管保护工作

(三)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上级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努力做好档案的装订和保管工作。

(四)做好档案资料利用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档案服务。2012年,我们要坚决按照省公安厅要求和部署,克服困难,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常家河派出所2012年2月5日

第二篇: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第三条派出所档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第四条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

第二章业务档案

第五条重点人口卷

第六条侦查卷

第七条治安管理处罚卷

第八条耳目卷

第九条事故卷

第十条船舶卷

第十一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第十二条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第十三条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第十四条备查卷

第三章户籍档案

第十六条常住户口卷

第十七条暂住户口卷

第十八条船民卷

第十九条居民身份证卷

第二十条户口簿册

第四章文书档案

第五章声像档案

第三篇: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1997〕32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对《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4〕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公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本辖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室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并将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视听等门类。

第二章

业务档案

第五条

重点人口卷

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规定,对列管、撤管的重点人口(包括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建立重点人口卷。已查实的有法律效力的材料,为正卷;内部审批的和未经查实的材料,为副卷。

正卷存放:

(一)调查处理的意见、考查和结论材料;

(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保证书、具结悔过书、出监鉴定、执行通知书以及解除劳教,宣告缓刑、假释,判处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批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三)社会关系及经常交往人员材料;

(四)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视听材料(物证实物应分开存放);

(五)已查实的检举、调查等证据材料;

副卷存放:

(一)撤管、变类审批表;

(二)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及审批等材料;

(三)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照片、指纹、笔迹、血型(毛发)、绰号

(四)未经查实的重大嫌疑线索和检举材料;

(五)积累的历次表现或撤管材料;

(六)耳目提供未证实的材料;

(七)重点人口定期考察材料;

(八)其他有参考价值,但不宜对外的材料

第六条

侦查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侦查一般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侦查案卷。

卷内存放:

(一)报案材料;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三)犯罪嫌疑人照片和传唤通知书;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

(五)检举和调查材料;

(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材料;

(七)结案或销案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治安管理处罚案卷。

卷内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

(四)传唤证;

(五)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六)因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的罚没款收据;

(七)讯问、询问笔录;

(八)调查证据材料;

(九)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材料;

(十)

医院伤情鉴定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一)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八条

耳目卷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建立的耳目,在对其审批、考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耳目卷。

卷内存放:

(一)建立耳目报告、登记表、审批表;

(二)耳目代号;

(三)耳目的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的审查材料;

(四)对耳目工作考察教育、奖惩材料;

(五)对耳目使用意见材料;

(六)耳目生活补助单据;

(七)向耳目布置工作记录;

(八)耳目送交的情报、书面报告;

(九)耳目口头汇报记录、核实材料;

(十)与耳目联系有保存价值的信件和电话记录;

(十一)撤销耳目的报告及领导批示;

(十二)耳目停止使用和死亡材料;

(十三)耳目关系转移和交接手续材料;

(十四)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事故案卷

公安派出所在调查处理一般交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事故案卷。

卷内存放:

(一)事故情况报告;

(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草图、物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

(四)鉴定材料;

(五)对事故处理意见及调解材料;

(六)对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罚款及赔偿收据;

(七)当事人申诉材料;

(八)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船舶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船舶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船舶卷。

卷内存放:

(一)船舶登记表、出海船舶户口登记表;

(二)船民变动情况表、册;

(三)船(渔)民社会关系材料;

(四)船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情况登记表;

(五)香港、澳门、台湾船舶停泊登记表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公安派出所在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审批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有关材料;

(三)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审查材料;

(四)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如治安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住宿登记和门卫值班制度、财物保管制度等);

(五)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材料;

(六)重点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七)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情况登记表;

(八)火灾及其他事故材料;

(九)检查整改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公安派出所在对本辖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卷内存放:

(一)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保卫组织(包括治保、消防组织)情况、保卫人员名册、照片及登记材料;

(三)各项保卫制度;

(四)重点要害部位登记表;

(五)贵重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六)危险、爆炸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七)重点人口、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八)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破案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登记表;

(九)治安检查评审,奖惩材料等

第十三条

备查卷

公安派出所对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以及其他卷无法包括的材料,应建立备查卷。

第十四条

重点人口卷、侦查案卷、治安管理处罚案卷、耳目卷、事故案卷、船舶卷、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死亡人员卷、备查卷,以个人、单位或案件建档,按一个单位一卷、一案一卷、一人一卷、一人多卷或多人一卷整理,分类编目,集中存放。一人或一案的材料要集中,对象被多次处理的,按处理时间先后排列。

重点人口卷、备查卷,城市以辖区门牌顺序、农村以村统一编排卷号。

第三章

户籍档案

第十五条

常住户口卷

公安派出所在户口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常住户口卷。

卷内存放: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统计报表、数据做到真实可靠,按时上报,为上级计划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认真填写完善各项台帐

,做好会议记录和各项工作及活动总结,健全规范档案资料,夯实综合治理基础工作。

认真完成镇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