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随军政策
2015广东随军家属政策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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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惠州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惠州市驻军干部和士官随军家属,均属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安置对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惠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75200部队机关及直属分队(不含驻新墟部队)、9510部队、9527部队、广空惠州生产基地、95022部队52分队、解放军第173医院、惠州军分区和驻惠州市区武警、消防、边防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惠城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7521部队、75735部队、76187部队、75706部队80分队和惠城区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政府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包括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和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主管机关,惠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总协调。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
各级双拥办、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计划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自找单位、自谋职业或计划性就业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六条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对到三资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三资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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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鼓励随军家属的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挂靠人事关系的随军家属,免收挂靠管理费。
第八条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与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证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向市、县(市、区)双拥办申报,经双拥办核准后,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惠州市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各县(市、区)发放安置费情况应当报市双拥办备案,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第九条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拥办、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随军家属本人各执一份。财政部门凭自谋职业协议书,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将安置费拨给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1年内,自找到行政、事业等单位,需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应退回领取政府发给的3万元安置费。
第十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随军前已在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参加工作的家属,批准随军后在惠州自谋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迁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人员若在迁出地未参加养老保险,则按本市有关规定补交。
第十一条随军家属自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各类许可证,参照再就业对象落实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银行在贷款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逐年审查批准,可于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逐年审查批准,可于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一次(年)免税和一次其它优惠政策,享受自谋职业安置费的随军家属视同已参加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在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前,已自找单位,并按调动程序迁入人事、劳动关系的,不享受自谋职业安置费。
第十四条选择政府计划性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在第三条规定的安置辖区内,只享受一次计划性就业安置,随军家属不服从政府一次性安置的,视为选择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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