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通信建设工程协作单位管理办法1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完善邯郸电信工程管理流程,在工程中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手段,实现工程各环节的紧密衔接,以精细化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加强通信工程建设协作单位管理,提高通信建设协作单位的工程管理水平,规范集中招标后份额管控,制定通信工程建设协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协作单位指。集中招标后在邯郸电信分公司入围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并且应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应指定一名中标区域项目经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管理经验,且具备有效安全员b证,负责中标区域工程实施的全面管理工作,配合工程王管完成建设项目的实施。原则上确定的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工程建设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岗,标包在期限内只允许更换一次项目经理。

3、中标区域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技术负责人,工程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有效的安全员c证

4、中标区域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组织方案科学合理,根据实际

工程量配置充足的施工人员。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较强的工程协调能力,必须具有工程质量和工期保证、造价管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应急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完整性等相关制度和措施。

6、施工单位在中标区域必须有施工驻地,具备存储工程器具、设备材料的仓库,必须具备应有的车辆、工具、仪器仪表及安全生产器材

第四条施工单位份额管控要求:

集中招标后,对分配到各施工单位的份额采取以下管控方式:

1、原则上施工单位应按照中标分配份额和区域施工,不得超出中标分配份额;

2、鉴于中标区域内的工程量不能准确预估,为加强份额过程及数量管控,建设单位将每个月通报各施工单位份额完成情况,如果工程量达到施工份额的80%,将通报预警,如果工程量达到施工份额的100%,将不再给该施工单位分配新的工程。中标区域内的工程量达不到施工份额的可以扩展到本标包的其它区域;

3、中标分配份额执行要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服务能力相挂钩,中标份额不是固定不变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服务能力对施工分配份额进行调整;

4、凡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直接削减全部剩余分配份额:

(1)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过期;(2)承建电信工程项目过程中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项目,存在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4)不服从工程管理安排。

5、中标份额调整原则

(1)分配区域内指定项目经理更换的将调减总标包份额5%;

(2)分配区域内工程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指定期限完成,依据建设主管每月工程完工进度情况,发生一次调减总标包份额的1-2%,发生两次再调减总标包份额的2-5%,发生三次再调减总标包份额的5-10%,三次以上直接削减全部剩余份额。

(3)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行业和电信公司现行规范的,或因工程质量原因给电信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一次消减剩余份额的5%,二次消减剩余份额的10%,该年度累计发生3起,则削减其自身剩余份额的50%。

(4)标包内被调减某施工单位的施工份额,将根据标包内其它施工单位的中标比例分配进行分配。

(5)候补单位增加原则。由于工程量突增、原中标单位份额全部调减、现有施工单位无法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时,可以启用候补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考核办法:

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不规范情况的,应严格考核,以处罚通知单的形式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1、安全生产

(1)工程建设中心或者县区主管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项,罚500元/次;

(2)单项工程的安全隐患发现后,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野蛮施工的,罚500元–1000元/次;

(3)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通信网络阻断或者中断业务,罚2000元–100000元/次。

(4)未按照工程建设中心要求落实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罚1000元/项。

2、工程质量

(1)工程建设中心或者县区主管在工程现场发现的不按规范施工的,罚500元/次;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罚1000元/次;

(2)不服从施工现场监理的管理和指挥的,下发监理通知单,罚500元/次;逾期未完成监理通知单整改的,罚1000元/次;

(3)对上级管理单位各种工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相关施工单位处罚3000-50000元。

3、工程造价

(1)工程结算送审时乙方结算审减率超过10%(含)的,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双倍于审减额的违约金;

(2)甲供设备材料管理混乱,造成设备材料遗失或者浪费的,扣除相应材料款并处罚5000元/次;

(3)乙供材未按甲方要求采购中标厂家、使用不合格材料,罚3000元/次;不及时结算乙供材费用的,罚2000元/次;

4、工程进度

(1)施工人员配备、技术水平等不满足要求,造成工程质量重

大缺陷、工期延后的,罚1000元/次,同时赔偿设备材料损失;

(2)施工单位因自身协调原因,造成工期滞后的,罚1000元/次;

5、文明施工

(1)施工单位因自身协调原因引起客户投诉或者产生纠纷的,罚1000元/次;

(2)工程结束后未清洁施工场所,施工中存在野蛮施工的,罚1000元/次。

6、竣工资料:

(1)工程项目完工后5日内未提交竣工资料,罚500元/次

(2)提交竣工资料内容不完整,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500元/次;

(3)竣工图纸与工程现场不符的,罚1000元/次。

7、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通过率达到100%,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一次验收未通过的,处罚该工程款的10%;二次验收未通过的,处罚该工程款的20%,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责令停工整顿。

(2)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工程不能在完工后2个月内完成结算送审的,罚5000元/次。

8、其它

(1)施工单位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罚5000元/次,扣年度后评估10分(满分100分)。

(2)单项工程完工后7日内未完成退、补料的,500元/次;

(3)赔补费须在工程施工过程产生,3日内未将赔补单提交的,赔补费将不再支付。

以上规定以处罚通知的方式进行处罚,区域维护中心、移动建优中心和线路代维单位报送的处罚意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核实后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第三章设计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设计单位要求

1、设计单位的设计,勘察资质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设计单位人员数量、技术能力,以及勘察测试所用工具等须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3、勘察设计质量:勘察必须到现场,设计方案合理,要现场勘测,设计严谨,会审时无计算等明显错误,图例准确,图面清晰,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和长度尺寸等数据完整、准确,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必须能够准确指导施工;

4、设计预算单项取费合理,符合定额和省公司规定;工程材料、设备取值精确;

5、设计文件出版和提交及时准确;

6、工作态度端正,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网络规划、资源核查等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各项勘察设计工作第七条设计份额管控

工程集中招标后,对分配到各设计单位的设计份额采取以下管理方式:

1、原则上设计单位应按照分配份额设计,不得超过中标分配份额

2、鉴于中标区域内的工程量不能准确预估,为加强份额过程管控,建设单位每个月通报各设计单位份额完成情况,如果设计量达到设计份额的80%,将通报预警;如果设计量达到设计份额的100%,将不再给该设计单位分配新的工程。中标区域内的工程量达不到设计份额的可以扩展到标包区域内其他区县。

3、中标分配份额要与设计单位的服务能力相结合,中标份额不是固定不变的,后期建设单位将根据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服务能力对设计分配份额进行调整;

4、中标份额调整原则:

(1)设计不能按时、准确提交每次调减总设计份额的1%(2)设计方案不合理,不能指导工程施工,造成工程投资浪费的,每次调减总设计份额的2%(3)预算不合理、不准确,造成工程预算造价和决算造价差距超过10%,每次调减总设计份额的2%.(4)设计说明中安全生产没有针对性或者性能指标不具体,造成安全事故的,每次调减总设计份额的20%-100%.(5)标包内调减某设计单位的设计份额,将根据标包内其它设计单位的中标比例分配设计份额。

(6)启用候补单位原则。由于设计任务完增、原中标单位份额全部调减、现有设计单位无法满足设计需要时,可以启用候补单位。第八条设计单位考核办法

设计单位考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以签证的形式进行考核,在结算送审时体现:

1、未按时提交设计资料、提交设计资料内容不完整的,罚500元/次;

2、未去现场勘查,直接出图无法指导施工的,罚500元/次;

3、设计变更不及时,或缺少设计变更的,罚500元/次;

4、项目开工前未能提交正式设计资料的,罚500元/次;

5、设计说明中安全生产没有针对性或者性能指标不具体的,罚500元/次;

6、因设计不合理造成料材浪费的,按照材料购置价格处罚

7、图纸未使用a3纸、图例不齐全不准确、未按比例出图、有分页图纸未出路由图、通用图不全等,罚500元/次

以上规定以处罚通知的方式进行处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的处罚意见,经建设单位核实后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要求

1、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项目总监的综合能力,必须具有安全员b证,监理员数量,技术能力满足建设单位工程需要;

3、按照设计文件、图纸和施工操作规程监理施工现场,要按要求做好工程现场设备和材料的检验检查,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签证记录,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及时反馈建设单位;

4、要严格审核监理流程合理性、现场监理水准、诚信度、取费情况、现场监理工程师到位及时性、监理日志、现场照片、周报填写情况、现场监理责任心、配备的工具等情况;

5、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编制监理资料,随工程资料一起归档

6、工作态度好端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监理单位份额管控

工程集中招标后,对分配到各监理单位的份额采取以下管理方式:

1、原则上设计单位应按照分配份额监理,不得超过中标分配份额;

2、鉴于中标区域内的工程量不能准确预估,为加强份额过程菅控,建设单位每个月通报各监理单位份额完成情况,如果监理量达到设计份额的80%,将通报预警;如果监理量达到施工份额的100%,将不再给该监理单位分配新的工程。中标区域内的工程量达不到监理份额的可扩展到其它监理区域。

3、监理分配份额要与监理单位的服务能力相结合,中标份额不

是固定不变的,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能力对监理分配份额进行调整。

4、中标份额调整原则:

(1)不能满足各区县设置专职监理人员的,调减总监理份额5%(2)所监理的工程发生安全生产或者质量事故的,每次调减总监理份额10%;

(3)监理人员专业技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调减总监理份额2%;(4)标包内调减的某监理单位的份额,将根据标包内其它监理单位的中标比例分配给相关监理单位;

(5)启用候补单位原则。由于监理任务突增、原中标单位份额全部调减、现有监理单位无法满足监理需求时,可以启用候补单位。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考核办法

工程监理过程中,对监理单位考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以处罚通知单的形式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

(1)工程建设中心或者县区主管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安全生产不合格项而监理不到位的(详见附件2),罚200元/次;

(2)单项工程的安全隐患发现后,未按时限督促整改的,罚500元/次;

(3)因未监理到位造成通信网络阻断或者中断业务,罚1000元/次。

2、工程质量

(1)工程建设中心或者区县主管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不合格项而监理不到位的,罚200元/次;

(2)工程中发现施工过程中现场没有监理人员,罚500元/次;

3、工程造价

(1)工程结算审计时乙方结算审减率超过5%,罚500元/次:

(2)甲供材、乙供材监管审核不到位,造成材料遗失或者浪费的,罚500元/次

(3)竣工资料和监理资料

a、提交监理资料不及时,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200元/次:

b、对竣工资料核实不严谨,造成竣工图纸与工程现场不符,罚200元/次.

c、对现场隐蔽工程签证、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未及时准确提供,罚200元/次,

(4)工程验收

a、组织单项工程初验不及时、不能一次通过的,罚100元/次

b、遗留问题不能及时督促整改按时完成的,罚500元/次

第五章协作单位沟通、投诉、奖励机制

第十二条协作单位沟通机制

邯郸电信与协作单位在日常合作过程中,通过互访、座谈会、工程检查和技术交流培训等方式,及时了解双方合作动态,听取协作单位

反馈的意见及建议,促进双方友好良性合作。

协作单位投诉处理机制。协作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制向工程建设中心投诉。第十三条协作单位奖励机制

1、设计单位协助进行网络规划、资源核查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相应项目设计费可酌情给予不超过5%的上调;

2、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在工程资料、转固文件归档整理及其他工程监理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在规定折扣率基础上,相应项目监理费可酌情给予不超过5%的上调

3、施工单位协助洽谈客户、为电信公司业务发展做出贡献,或做出样板工程项目的,可以给予相应奖励

4、根据季度或年度后评估情况,在年中或年末,对邯郸电信公司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协作单位将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之处,可依据本办法原则精神及市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电信邯郸分公司工程建设中心。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工程施工协作单位处罚通知》《工程检查表》

《河北电信工程项目管理指导书》《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ftth规范(施工规范)》

第二篇: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标准的计划第三章标准的编制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五章标准的审批发布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七章标准的复审及修订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以及网络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全程全网和网间的通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四)对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且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通信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通信工程,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二)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三)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和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

(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

第六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凡含有非引用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信网全程的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二)通信网网间的通信质量及相关接口技术要求;

(三)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有关的文物保护、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技术要求;

(六)地下通信设施埋深及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

(七)架空通信设施与相关建筑物安全隔距及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

(八)需要控制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年度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

第八条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内通信工程建设,我国向海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项目,在没有当地标准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都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标准的计划

第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批准下达。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制定、修订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依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复审要求和相关通信工程的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中确定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编制单位应承担过与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主编单位应参加过类似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二)主编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列入计划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经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所有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均有承担标准编制的责任。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六条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编制标准的质量和数量,代表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也是进行资质审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乙级设计单位、二级施工单位和乙级监理单位也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能承担标准的编制任务,为升级创造一项有利条件。

第三章标准的编制

第十七条标准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体现行业的技术水平。编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必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体制和进网要求等;

(三)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经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优先采用;

(五)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的应等同采用

第十八条编制标准应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附件b)的要求执行。标准的条文规定应严谨、准确、明晰、简练,术语、符号等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和严格程度用词应准确。对强制性条文应以黑体字标注并在前言中说明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第十九条编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如确有充分依据需对现行标准的内容进行更改的,应由相关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条编制标准时应成立标准项目编制组,编制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成立编制组。承担编制任务的主、参编单位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安排要求,组成标准项目编制组(简称“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人和成员,建立工作平台。编制组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编制组负责人由主编单位的人员担任,参编单位应派出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组。编制组内应充分沟通。

(二)形成大纲。编制组应形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简称“大纲”),并根据大纲安排后续的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待编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及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大纲由编制组负责人草拟,提交编制组征求意见;编制组成员应对其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进行反馈;编制组负责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大纲。正式大纲应及时传递到编制组成员,同时告知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完成调研。在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其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的方式一般为函调,重点问题可以考察访问。调研工作应形成调研报告。

(四)完成试验。对需要进行的试验验证工作,要切实做好,取得试验数据,重大问题应有鉴定或评审结论。

(五)召开专题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六)形成征求意见稿。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标准引用和参考的相关国内外资料、调研报告及相关原始调查记录、鉴定或评审结果及相关原始资料、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编制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备查。

(七)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完成后,应向各参编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用邮件/网站等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充分预留各参编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评审的时间。参编单位应按其质量控制流程对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认真审查。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按附件a表一“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及时反馈给编制组和主编单位。

(八)形成送审稿。编制组应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的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编制组内应取得一致意见。送审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送审。

(九)形成送审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a表二“送审报告表”的格式填写送审报告。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任务的来源,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制的关系,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及编制流程执行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用情况,提请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主要问题等。建议附送主编单位的送审稿审查意见。

(十)标准送审。主编单位以电子版形式将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等材料,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

第四章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的审查重点应关注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委会协助完成,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若标准送审稿经会议审查,有较大的调整或改动,必要时也可增加函审。送审稿的审查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组成专家组。审查专家组(简称“专家组”)由业内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其中标准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应少于二分之一。确定审查专家后,通知专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并将相关送审材料传递给审查专家。

(二)预审。审查专家应对相关的送审材料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三)召开审查会。审查专家按计划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听取编制组对送审材料的说明,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经充分讨论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对有争议的内容,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四)形成审查纪要。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送审稿的重点内容及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的确认、对形成报批稿的要求以及审查专家组名单等。

(五)函审。当需要函审时,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专委会。专委会将标准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和附件a表三的“标准函审稿函审单”发送给选定的函审专家,函审专家按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专委会,专委会对函审结果进行统计、填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函审意见反馈给编制组。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报批稿应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纪要的要求完成,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形成报批稿。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函审意见,修改标准的送审稿/函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对仍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再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取得一致意见。报批稿应按主编单位的质量控制流程对其进行审核、审定及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批。

(二)形成报批报告。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的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同时,应按附件a表四“报批报告表”的格式填写报批报告。报批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审查会会议纪要/函审的要求,主要包括:编制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及内容,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标准报批。主编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将报批材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同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专委会。报批材料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委会协助组织对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对送审稿审查/函审意见的处理情况,对标准报批稿进行逐条审定,应特别注意对强制性条文的审定。

第五章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五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批准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dxxxx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yd/txxxx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第二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新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号应在发布文件的正文中明示。修订的标准应同时废止原标准规范。

第二十八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鼓励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积极参与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的标准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各级通信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全国范围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

(一)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解释;

(二)对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研究解决;

(三)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工作为:

(一)对本区域内各相关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

(二)总结贯彻标准的经验,总结新技术工程项目的经验、积累技术资料;

(三)提出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通信行业各相关单位应重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标准发布后,应及时进行宣传,重点做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

(一)标准的宣贯活动应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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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1、协作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