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对象为。国家留学基金委、*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选派的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出国进修、国际合作、攻读学位等留学连续一年及一年以上并有留学院校、科研院所、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正式证明者。
第三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具有国际前沿学术水平的重大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开发前景广阔,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服务于农业、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事业的超前课题。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的申请人必须符合第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条申请项目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人员参加研究:
(一)现在国外学习未回国的留学人员;
(二)准备再次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留学人员;
(三)以前省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
(四)以前省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虽已结题,但未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年龄超过55周岁者。
对确因课题需要,本人身体健康的博士生导师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技术职称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的申请,每年一次,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
第八条申请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的人员,到*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留学生办)申领《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申请表》、《资助回国留学人员项目推荐书》,认真填写后报本单位学术组织。
申请表(推荐书)必须由项目组成人员(推荐者)亲自签名,不得冒签或代签。
第九条单位学术组织应对申报资助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并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等归口主管部门。
归口主管部门应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资助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预选方案报省留学生办。
第十条省留学生办对申报资助的项目进行核实、汇总后,对需资助经费较大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对需资助的一般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最后综合各方意见,拟出预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经费管理和使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单位有权使用和有偿转让转化,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成果奖励和专利。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字样。
任何人不得将项目成果据为已有或阻碍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积极推广和转让转化科研成果,对有偿转让、转化项目,项目单位应按一定比例上缴省财政厅专户作为滚动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