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对象为。国家留学基金委、*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选派的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出国进修、国际合作、攻读学位等留学连续一年及一年以上并有留学院校、科研院所、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正式证明者。

第三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具有国际前沿学术水平的重大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开发前景广阔,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服务于农业、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事业的超前课题。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的申请人必须符合第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条申请项目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人员参加研究:

(一)现在国外学习未回国的留学人员;

(二)准备再次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留学人员;

(三)以前省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

(四)以前省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虽已结题,但未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年龄超过55周岁者

对确因课题需要,本人身体健康的博士生导师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技术职称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的申请,每年一次,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

第八条申请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的人员,到*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留学生办)申领《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申请表》、《资助回国留学人员项目推荐书》,认真填写后报本单位学术组织。

申请表(推荐书)必须由项目组成人员(推荐者)亲自签名,不得冒签或代签。

第九条单位学术组织应对申报资助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并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等归口主管部门。

归口主管部门应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资助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预选方案报省留学生办。

第十条省留学生办对申报资助的项目进行核实、汇总后,对需资助经费较大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对需资助的一般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最后综合各方意见,拟出预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经费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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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单位有权使用和有偿转让转化,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成果奖励和专利。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字样。

任何人不得将项目成果据为已有或阻碍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积极推广和转让转化科研成果,对有偿转让、转化项目,项目单位应按一定比例上缴省财政厅专户作为滚动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