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资格
1、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本市的法人资格。公民个人举办,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办学条件
1、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
⑴必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三分之一。
⑵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
2、非学历教育机构
⑴注册资金。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也不得挪作他用。
⑵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
⑶教学场地。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或租用民用住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申请办学。如租用现有的校园或其他适合的建筑用房从事教学活动,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a、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地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和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b、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校园面积15亩以上,6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置先进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图书资料不少于5000册。
c、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校园面积30亩以上,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生均10平方米递增)。配置先进教学用计算机至少60台;语音室至少配备语音设备40座;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30种。
⑷校长(负责人)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教师资格证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管理能力强,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能坚持正常的专职工作。
⑸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中心”不少于3人;“学校”不少于6人。
⑹有胜任所设培训项目教学任务、具有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教师,原则上每个项目应有一名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且总数:“中心”不少于5人、“学校”不少于10人。
⑺办学担保。有资产额超过教育机构注册资金的本市工商企业作办学担保,签订担保协议,出具担保单位法人相关证明,以及担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每年年检时要提供担保单位的最新情况资料(年度财务报告,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等)。
3、独立性原则
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教育机构,必须确保教育机构独立运作,具体为四个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师资。
(三)机构名称
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机构名称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市+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组织形式(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学校或中心〉)。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递交的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⑴介绍机构举办者(组织法人或公民个人)的基本情况;
⑵简述办学主要理由、办学宗旨、层次、培养目标、教育项目、教育对象、办学规模、经费筹措、办学形式等;
⑶阐述教育机构内部的管理模式、管理结构及岗位责职;
⑷介绍已经创造的办学基本条件(教学场所、教师、资金、设备、设施)。
2、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主要阐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拟办教育项目在本市的教育市场中的情况分析,特色介绍以及为保证教育实施的基本条件,办学方案等)和三年发展规划;
3、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范围、组织管理等);
4、举办者的自然状况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举办的提供法人批件或执照;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学历与职称证书的复印件、个人简历、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5、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教育效果的断言或保证;不得有教育合格率或颁发证书比例的许诺。
6、外省(市)、外地(市)教育机构在我市新闻媒体发布招生广告,必须出具江苏省教育厅、无锡市教育局的备案证明,并经**市教育局备案。
7、经过备案的广告内容在刊登时如有更改,须重新备案,超过有效期的招生广告不得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