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多渠道筹措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资金,加快本市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征收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承担征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计征标准)

娱乐业的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4%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五条(缴纳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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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财政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