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经发[2006]29号【发布日期】

2006-11-21【生效日期】

2006-11-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农经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厅(委、局、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改革和建设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各级农业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改革和建设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

(一)认真细化公益性职能。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是改革的重要前提,《意见》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各地要在《意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化等行业特点,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二)科学选择机构设置方式。《意见》对县以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提出了原则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农民的需求,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当地的主导方式。同时,要推进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和建设,整合各行业内分散的专业站,进一步提高其统筹县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能力。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工作任务明确承担机构和落实人员。行政编制难以满足需要的,要强化行政支持类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

(三)强化落实管理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派出到乡镇和按区域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推广机构,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农业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对乡镇综合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无论实行哪一种管理体制,都要明确县乡职责,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保障工作条件,落实经费和相关福利待遇,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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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精心实施,注重实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改革、创新和稳定的关系。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组织动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改革中要保护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农业技术服务正常开展,务求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各地要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并将改革的总结报告抄送农业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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