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财税制度改革的分析

摘要:财税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创新包含税收制度在内的财税制度体系,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以便正确处理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政府系统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最终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造福广大人民。因此财税改革的根本落脚点是重塑资源配置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财税制度是上层建筑的构成要素。财税改革既决定于财税关系的变化,也决定于上层建筑中的其他要素及其变化,因此财税改革与改革开放相辅相成。财税改革既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对改革开放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财税改革的实施又以改革开放为依据,其进程离不开改革开放的持续发展,它在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时代烙印和改革重点。关键词:财税改革;改革开放;背景;重点;趋势

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回顾

(一)30多年中国财政管理体制变迁

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是明确各级政府间职责划分和财力分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财政体制于1980年、1985年和1994年进行了重大调整

1.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从1980年起,国家下放财权,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俗称“分灶吃饭”体制。

2.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经过1983年、1984年两步“利改税”改革后,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中央决定从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

3.194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三分一转一返还”来概括: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同时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筹集收入;明确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数额和过渡时期的转移支付办法。

(二)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平行的税收体制改革

1978年以来,税收体制的改革主要集中于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作用。按改革的关键时间点划分,可分为以下三个改革时间段:

1.1978年至1982年的税制改革。1978年至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时期。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了一套涉外税收制度,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需要。

2.1983年至1994年的税制改革。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将建国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税制改革。改革内容包括: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并统一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的统一。

二、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与发展30年的基本经验总结

(一)财政职能转变必须与政府职责的转换同步进行1944年分税制前的财政包干制,事先确定中央和地方各自的预算收支范围,以及地方预算收支包干基数,地方依照基数收支包干,在划定的范围内,自求平衡。政府职能未能突破计划经济的框架,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含混不清。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改变了传统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在初步划分中央与地方各自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尽管为了使改革顺利推进,不得不保持了地方的既得利益格局,在存量上依然存在包干制的痕迹,但在增量的安排上,则倾向于向新的体制过渡,这标志着财政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因此,在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明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处理好财政职能转变与政府职责转换的协调性问题。

(二)财税体制改革必须与现实国情结合,走渐进式改革道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改革只能走渐进式的道路,以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在改革的探索期,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有利于冲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带给企业、农村、农民和地方政府的重重束缚,逐渐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塑造多元利益主体,增强微观经济主体和国民经济的活力。尤其是在改革初期,这对于打开改革的突破口至关重要。在利益激励之下,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压抑的创造力瞬间释放出来,创造了国民经济长足发展的奇迹。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后,则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涵要求,明确政府放权让利的界限和度,走渐进式改革道路。

(三)财税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投资体制改革协调推进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财政单兵推进的改革,需要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投资体制等领域改革的协调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时,必须以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步推进为前提,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经营实体,国家以对国有企业的出资额享有经营管理权限。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财政体制改革并非否定财政的调控地位,强化金融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财政职能的不健全和宏观调控的功能“缺位”,不仅极大地限制了财政政策的选择空间,同时又反过来对银行信用造成了畸形的依赖,对货币政策产生了“缠绕性”的干扰与冲击,必然使财政、货币政策各自作用的正常发挥及二者的协同配合出现困难。

三、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推动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进一步完善

推动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财权划分的问题,而对于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财力划分的比例、规范等问题,却远未涉及。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省级政府多模仿中央与省级政府的财权划分比例,处理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的财力划分。而中国长期以来的官场政治“潜规则”,也使得下级政府在与上一级政府在财力划分比例、税种归属等问题上,根本不可能有与上级政府讨价还价的余地,被动地接受上级政府的财力分配,这样也就造成了财力不断上移,事权却不断下放,基层政府的日子越来越难过。建议财政部总结归纳各地省以下财政体制框架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制定出一个相对统一的省以下的财政体制改革思路与方案,供各地参考使用,具体做法则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改革的内容应包括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财力分配、税种分配、转移支付的办法等内容。

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对于均衡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性、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要建立起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从目标、机制、实施方法等方面来加以明确。进一步明确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导向,规范转移支付方式,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办法。

(二)适应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推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加大税制对自主创新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力度。流转税方面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一方面可以与国际惯例接轨,减少重复课税,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增值税的链条机制,真正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所得税方面,梳理现行的鼓励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改变当前的园区型优惠为产业型优惠,改变当前的直接的税基减免式所得税优惠为间接的税额扣除式的所得税优惠,提高税制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效果。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拓宽税基,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同时可以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增加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纳税人;统一累进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名义税率。在税收征收管理上要提高征管水平,建立严格的双向申报和交叉稽核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

完善地方税体系,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建立较为独立的地方税体系,就要科学地划分地方主体税种、辅助税种,我国地方税以营业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税鼎立构成,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财产税类为辅助税种,一般说来,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税种的变化而有所变化,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也会有所改变。根据我国的税收经济实际,结合国外的经验,在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时,对营业税应本着“局部调整,扩大税源”的思路,仍维持其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

(三)完善预算管理领域改革,综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尝试编制中长期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传统的预算理念往往侧重于强调预算的年度性,然而,从增强政府承诺的可信度方面考虑,年度预算是不够的,需要中长期预算框架作为补充。因此,需要从国家和部门的长远目标着眼,构建中长期预算框架,实现真正的“滚动预算”。中长期预算框架的基本功能在于建立中期财政约束基准,具体包括了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开支需求的预算决策。编制中长期预算,打破预算编制以一年为期限的局限,为政府全面掌握财政未来的走势提供了初步资料,为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保证。提高预算的可预见性,减少测算的盲目性,避免部门预算忽高忽低的情况,也有利于细化预算管理。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条件下,可以考虑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国家经济政策及发展目标、财政收支状况及发展趋势,分别政策性因素、经济性因素和管理性因素,对以后年度的收支预算进行分类分析预测,先试编两到三年的中长期部门预算框架,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再逐步延伸预测的前瞻性。参考文献:

[1]高培勇.奔向公共化的中国财税改革[j].财贸经济,2008.11.[2]林龙海.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j].今日财富,2011.09.

第二篇: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课程:中国政府概要

专业班级:公共管理类3班姓名:蓝文谦

学号:201221318

5一、我国户籍制度的现状和改革进程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2013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

刚刚闭幕中共十八大再次提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十八大的报告中指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二、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平等及改革措施

(一)、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分化与地区差异

从1950年到1958年,新中国的户籍制度从无到有并不断发生着变化。1950年颁行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中,对城市常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但没有任何条款对城乡人口流动及迁徙进行限制,到了1958年的《人口登记条例》和后面的两个补充通知,户籍制度不仅严格限制人口流动与迁徙,同时也明文限制农民进城。

虽说中国的户籍制度存在延续的历史必然性,但不能忽视的是,在工业化背景下,正是户籍制度中的户口类别(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与户口所在地区分,最终形成了城乡之间与地区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地,户籍制度已成为形塑中国社会分层体系的重要力量之一。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个省份之间尤其是东西部省份之间由于政策条件差异、资源储备差异以及其他历史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而户籍制度中的户口所在地这一属性,也将人们划分成了不同区域的“人”,而形成相应的地区差异。

(二)、户籍制度下的教育不平等

1、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中的教育不平等

户籍制度带来的是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与社会身份的不平等,而这两者的不平等则带来了教育的不平等,目前学界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二是户籍制度下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不平等,三是“高考移民”中不同地区之间教育不平等。

从法律上说,中国农村儿童与城市儿童拥有完全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是事实却是农村儿童与城市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不平等。在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中,由于城市与农村资源分布的严重不均,造成农村儿童受到家庭经济条件、学校数量、教学质量、教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形成城乡教育质量与机会的不平等。

2、户籍制度下的流动障碍造成的教育不平等

我国城乡、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决定了我国人口流动的趋势是从中西部向东部和沿海地区,从农村向城镇,从第一产业向第

二、三产业流动,但是我国户籍制度对流动限制颇多,如流动人口登记与暂住证制度等等,流动人口的很多权利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得不到保障。虽然国家规定,农民工子女教育由所在的当地政府承担,享有城市户的同等权利,城市公办学校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但事实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城市公办学校在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时往往有诸多限制,如高价借读费等,使得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公办学校的比例极低,而存在“四低”问题——低投资、低收费、低薪酬、低质量的民办学校成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

此外,由于中国农民工流动方向较为集中,流入地财政紧张,受现行教育财政体制影响,农民工既享受不到户籍所在地政府的教育补贴,又没有资格享用流入地政府的教育补贴,同时“在户籍与分级办学制度下,流动人口子女负担了城乡的双重费用”,这些都体现出户籍制度造成的教育不平等。

3、法,导致了地区间录取分数线严重倾斜,且录取比例分配失调,而后才出现了“高考移民”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现象。所谓“高考移民”是一些考生基于户籍所在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为追逐更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享受更多的教育机会,借助户籍变更,为达到高考成功接受高等教育而进行一种暂时的、短期性的户籍迁移活动,其出现的直接原因在于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不统一和高考录取率的不平衡,甚至“在某些地方,户口成为录取的标准之一。农村户口的考生录取分数高于城市户口的考生,郊区户口的考生录取分数线高于城区户口的考生。”

事实上,由于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发达地区的学生不论是在受教育机会还是录取指

标上都比欠发达地区的学生更有优势。而且由于考生具有的户籍不同,其享有的受到高等教育机会也就不同。户籍与教育的附加不仅导致了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公平,户籍制度也成为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一个制度性障碍。

三、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和结论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新一届领导集体频繁落脚基层调研,被媒体解读为释放改革公平正义的信号。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始于五年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的具体要求,被视作对户籍制度改革有推动作用。中共十八大再次提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学者们认为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县和大部分地级市将加快放开户籍,让落户人员享受公共服务;二是在大城市推动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如上海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会逐步在全国各大城市推行,以逐步过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383”方案则是实施“国民基础社会保障包”制度。可设计并实施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责任的、低标准均等化的“国民基础社会保障包”制度。起步阶段该保障包的内容可包括:用名义账户制统一各类人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医保参保补贴实现费随人走,人口跨行政区流动时补贴由上级政府承担;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生均经费实行按在校生人数均一定额投入;对全国低保对象按人头实行均一定额补贴。这些待遇都记录到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中,全体人民均可享受。社会保障卡具有补贴结算功能,并实现全国范围的可携带。这样就可形成与原有户籍制度双轨并行的新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时间推移逐步扩展内容、提高水平,并最终取代户籍制度。

第三篇:浅谈我国当前财税体制面临的问题与改革出路浅谈我国当前财税体制面临的问题与改革出路

刘华光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520)

liuhuaguang

(guangdongpolytechniccollege,guangdongguangzhou,510520)

作者简介:

刘华光(1976—),男,汉族,广东广州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税务

摘要:

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税体制框架,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财政税收的稳定增长。然而,由于现行财税体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致使其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难以满足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利于我国财税体制的科学发展。为此,进一步深化我国当前财税体制改革迫在眉睫。本文在分析我国当前财税体制面临问题的基础上,对财税体制深化改革的出路进行探析。关键词:财税体制;分税制;税制改革

一、我国当前财税体制面临的问题

(一)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然而其在执行的过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上下级政府之间呈现出事权模糊不清的现状,导致财政与事权不相匹配。虽然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原则上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地府的事权和财权,但是在执行中两者矛盾依然突出;其二,尚未规范划分财政收入预算级次,国地税的收征管不协调,同时在地方税收方面,其税收权利被严重弱化,财政收入空间一再被积压;其三,税收立法滞后,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税权,并且其自身的税收管理制度也尚未健全;其四,转移支付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宏观税负不合理

这里的宏观代表的是一个国家,而宏观税负则可通过国家一定时期政府获得收入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政府获得收入总量的表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税收收入、财政收入、政府总收入等等。收入表示方法的不同,会使判断宏观税负高低的结论存在较大差异,以2010年为例,通过计算得出的宏观税负比重如下:

18.03%、20.4%、30.51%。从这一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在2010年宏观税负的总体水平已经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并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非常接近,但是,这与我国的现状却极为不符。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还并未达到先进国家的水平,社会发展程度也并不是很高,而宏观税负偏高,会造成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加重,这极其不利于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若是宏观税负始终保持这种偏高不下的情况,势必会对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扩大内需战略方针的实施带来影响。

(三)税制结构缺乏合理性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存在十分严重的不合理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其一,税收的整体覆盖范围较窄且税收的种类也不够完善。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尚未建立与不动产保有环节相关的财产性税种,并且与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税种也比较缺乏,如社保税、教育税等等,除此之外,一些可以对社会分配功能起到调节作用的税种也尚未纳入到税种体制当中。由此可见,对我国当前的税种进行健全和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其二,主体税种的结构十分不合理。我国虽然已经实行了双主体税制,即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却并未形成,税制基本上仍是以流转税为主。若是不能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会对主体税种间的配合以及收入的再分配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弹性不足。一直以来,我国的资源税采取的都是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很难对资源过度开采起到抑制作用,极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四)预算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预算的覆盖面积较小。现行的财政预算没有全面覆盖到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存在庞大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尚未将其纳入到政府预算体制和财政监管的范围内;其二,预算体系不健全。我国没有对社会保障预算,以及覆盖政府资产经营活动的独立资本预算进行单独编列;其三,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缺陷。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职责没有切实划分开来,使两者集于一身,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前提下,没有充分披露财政收支

信息,导致预算资金的分配不完善、不透明。预算在执行时,随意调整预算的情况频频发生,严重影响到财政预算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执行效果。此外,财政预算与国家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缺乏必要衔接,使得财政预算与国家发展规划呈现出脱节的状态;其四,我国现行预算编制方法有待于改进,存在准确性和科学性不足的问题。

(五)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现行转移支付项目设置过多,且实际操作不规范,难以与国际接轨;其二,“税收返还”仍然在中央对地方财政补助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其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较小,不足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比例的十分之一,而相比之下,专项转移支出规模过大,同时存在使用不规范、种类设置不科学的问题;其四,我国转移支付标准一直沿用“基数法”的方法进行确定和分配,导致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情况不合理

二、我国当前财税体制的改革出路

(一)建立健全分级分权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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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使腐败所得合法化现象。违纪违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试图为非法所得披上投资所得的合法外衣。有的以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形式,收受高额“顾问费”、“咨询费”、“中介费”;有的在境内谋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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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收钱,再以外资形式投资境内,“漂白”赃款;有的伙同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以投资入股、合伙经营的名义,取得明显高于正常收益的“红利”;有的以商业揽储、保险等名义,通过商业回扣、工作“奖金”等形式收取巨额回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