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加强5篇
第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发布文号】
发改环资[2006]284号【发布日期】
2006-02-14【生效日期】
2006-02-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
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厅),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四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
节约资源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加强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防等部门)节约资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政府机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政府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充分认识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通过科学决策、加强管理、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措施,优化政府机构资源配置,降低行政开支,引导资源消费方式的改变,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二、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体制、强化管理、创新机制、抓好示范、加大宣传,扎扎实实推进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一是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二是创建一批节约资源试点示范单位;三是初步建立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制度、标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和组织协调机制;四是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机构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资源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从职工个人、单位管理和履行政府职能等不同层面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节约优先的方针。
2.各级政府机构要共同推进节约资源工作全面开展。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按照积极稳妥,以点带面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典型建筑和关键用能设备开展节约资源试点工作。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榜样。
3.全军各级机关要按照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大力加强军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率先垂范,厉行节约,从决策计划、资源配置到日常管理,都要体现节约资源的要求,以自身的模范行动为部队做出榜样,带动部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三、突出抓好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重点工作
(一)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各级政府机构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和项目决策等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杜绝和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资源浪费,保护和用好有限的资源;积极鼓励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价格和财税政策,引导社会形成健康、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
(二)加强建筑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新建项目合理用能评价,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对既有建筑应优化运行管理,抓好围护结构改造,推广绿色照明,加强中央空调、供暖和用电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过度装修。
(三)严格公务车辆节能管理。各级政府机构要完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逐步将公务车辆纳入政府节能采购,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车辆,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改革,逐步实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
(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各级政府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
(五)强化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各级政府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优先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控制新增土地利用项目,特别是严格执行楼堂馆所的审批程序;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土地,促进房地资源整合,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依法规范和加强政府机构房地资源管理。
(六)加强日常节约资源管理。各级政府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计量。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时间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养成人走关灯的良好习惯;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推行无纸化办公,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
(七)加大资源节约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厉行节约的行为规范,培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约和减少资源浪费变成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八)大力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快开展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从节约和利用资源、高效管理、绿色建筑、节能采购、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促进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基础工作
(一)做好资源消耗统计,加强量化管理。加快建立政府机构资源消耗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将政府机构资源消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加强资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定期开展资源消耗自查工作或聘请专业机构不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汇总分析政府机构资源利用状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措施,充分挖掘节约潜力。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配套法规和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建筑物节约资源标准、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资源消费定额、房产和车辆经费预算支出标准等,并注重与城镇供暖、物业管理、办公车辆、办公用房等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协调。
(三)加强核算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资源消耗定额,制定实物费用支出标准,指导政府机构加强资源支出的核算;组织制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相关鼓励政策,研究建立体现节奖超罚原则的节能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各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和新建建筑节能投资。
(四)规范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新机制。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消费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能源管理能力评价体系,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聘请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机构节能改造,优化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机构要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考评制度。对在节约资源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从2006年起,各级政府机关每年3月底前要向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资源消费状况和节约潜力分析报告以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内部管理制度等开展节约资源工作的情况,重点是政策法规贯彻执行、项目策划、原材料和产品采购、运行管理、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效果、能源资源消耗的财务支出等。
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是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后勤部门要牵好头,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做好节约资源工作,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环环节约”的良好氛围,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发挥政府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管局
财政部
中直管理局
总后勤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发布单位】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文号】
国管房地〔2015〕398号【发布日期】
2015-09-29【生效日期】
2015-09-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管房地〔2015〕398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改革方案》要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经报请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批准,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2015年9月29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以下统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用的社会房屋,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条件。
第四条各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清理腾退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范围。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
(二)组织实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提出统筹管理使用意见。
第五条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或有偿使用的建议,按照核准后的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意见。
第六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归口管理关系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核准各部门提出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
(二)协调督促各部门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三)过渡期后,对各部门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出租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审批。
第七条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过渡期设定为2017年底前。
挂靠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清理腾退。
第八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变更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已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九条过渡期内,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以2015年6月行业协会商会经核准使用的面积和上一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员数为基础,结合既有政策和业务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面积,并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
已经协商缴纳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组织清理腾退。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2019年底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20年起可实行租用,房屋租金应不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50%。房屋租金已执行市场价格的,维持不变。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对未按规定清理腾退或缴纳租金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办公用房使用函件。
行业协会商会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应在投入使用后6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过渡期后,对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归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划归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无偿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维修改造等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移交验收,并签订书面移交协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保证房屋现状完整,不得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结清房屋相关费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规划和开竣工资料、工程建设图纸、维修改造记录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等一并移交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缴纳的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收取,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情况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其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房屋产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抽审制度,加强对租用行政办公用房支出的专项审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过渡期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租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审计监督。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自2018年起,按年度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定期公布有关资产财务状况及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原国家局成立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适用本办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受委托代管的专业性行业协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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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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