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声明积极配合发改委调查工作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12月2日下午分别在其公司官网上发表声明,表示两公司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主动配合国家发改委的调查工作,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此外,公司与其他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的互联网互联互通质量也需进一步改善。两公司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证实,已收到两公司中止调查的申请,正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中国电信在声明中表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尽快与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骨干网运营商进行扩容,降低与中国铁通的直联价格,进一步提升互联互通质量,实现充分互联互通。同时,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按照市场规则公平交易,并梳理现有协议,适当降低资费标准。“十二五”期间,公司将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5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并立即着手实施。
中国联通在声明中承诺,“十二五”期间,中国联通将持续加大宽带网络建设投入,深入推进宽带网络“升级提速”工程,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同时,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并尽快组织实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整改方案承诺下调宽带资费
晨报讯昨天,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同时发表声明称,已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同时两家公司承诺将进一步降低公众用户的宽带资费。
联通:完善资费管理制度
在昨天的公开声明中,两家宽带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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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均承认,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存在“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的现象,以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间的确没有实现充分的互联互通。
两家公司均表示,已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中国联通表示,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互联网专线资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其他骨干网运营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互联互通质量。同时,联通承诺“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并尽快组织实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电信:5年内宽带费降35%
中国电信也表示,将认真整改,尽快与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骨干网运营商进行扩容,降低与中国铁通的直联价格,进一步提升互联互通质量,实现充分互联互通。同时,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按照市场规则公平交易,并梳理现有协议,适当降低资费标准。另外,对于普通公众所关心的宽带上网价格,中国电信也承诺,将在“十二五”期间,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并立即着手实施。
国家发改委:正依法审理
当然,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申请能否通过还是未知数。昨天,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证实,反垄断局已收到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要求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正按照反垄断法审理。
根据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国家发改委11月9日披露称,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
第二篇:发改委立案调查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件的法律分析发改委立案调查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件的法律分析
2011年11月9日,央视《新闻30分》报道,发改委证实电信联通因涉嫌价格垄断遭调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于电信联通是否涉嫌垄断,各界众说纷纭,《人民邮电报》甚至在头版发表文章,以“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为题对央视有关报道提出质疑。
下面我们就根据媒体的报道来根据2007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来分析一下。
根据反垄断法的总则规定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来制定的。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个部分: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领域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了2/3,满足“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的判定条件,所以必须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判定一个企业是不是垄断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看这个企业是不是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但市场占有率并不是判定垄断的唯一标准,关键是要看这一垄断企业是否针对弱势竞争者,滥用了其垄断地位,采取了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如果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相关部门就可以认为企业的垄断是成立的。
高红冰认为,根据调查与研究显示,与2/3的市场份额相比,在某些区域市
场上,这一数字甚至更高,因为与其他行业垄断形态不同的是,宽带接入的市场的垄断是以地方割据形态存在的。比如说中国联通在北京的市场份额几乎近于独家垄断。从全国来看的话,中国电信占有南方21省的固网宽带市场,中国联通是占有北方10省的固网宽带市场,是各自占有的割据市场。
此前有媒体称,此次发改委反垄断调查针对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专线接入市场的垄断问题。也就是说,无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最终结论如何,都与普通用户的宽带价格没有关系。
中国网络电视台报道称“与消费者无关说辞荒唐。”由于存在着割据垄断的状况,电信与联通之间的互联就成了大问题。互联互通状况非常的不好,要远远的低于目前工信部规定的互联互通的带宽的时延或者丢包等其他服务标准,对消费者的巨大损害就已产生。
首先,针对专线的接入用户存在巨大的资源浪费问题。例如各个部委的信息中心、各个国有大企业的信息部门或者是信息机构等,在需要区域之间的宽带接入时,由于电信与联通的两个网络之间的连接质量不好,就必须要用专线分别连接到这两个网络,那么就会造成一个巨大的资源浪费,或者说是给这些的用户制造了巨大的选择障碍;
另外,对于普通的家庭用户存在链接不畅问题,比如北京的联通用户去访问南方中国电信的网络,要先跨过北京联通的网,用通过互联互通的带宽到南方中国电信的网站上进行访问,但由于互联互通的通路很窄,就会出现有时候连得到,有时候连不到的状况,这直接就会导致普通用户在使用的时候出现障碍,权益受损。
《人民邮电报》报道称“互联网接入”分为不同领域,发改委此次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发起的调查,是针对sp接入市场而不是公众市场,sp接入市场不涉及普通用户。高红冰解答“价格歧视”这一行为表现时,建议对中国电信和联通的垄断行为形成一个裁定。针对不同用户分类后区别对待,并采取两项措施真正解决问题根蒂。
用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用户就是跟他们有竞争关系的“弱势运营商”,是指不在中国电信和联通的行政性的资源范围内运营商;比如说长城宽带、歌华有线、铁通等,这些,还有国际性出入口的带宽,当这些运营商需要接入服务时,电信和联通就会采取更高的价格,并且指定必须由集团审批,必须到指定的北京、上海、广州等三个节点接入。另一类用户就是没有竞争关系的运营服务商,像大的互联网络公司则给予一个低价。可以促进互联网发展步伐,避免新兴弱势运营商永远也发展不起来的弊端。
《人民邮电报》报道本事件时认为,中国地域宽广,农村和偏远地区所占面积大,宽带建网的难度和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不可同日而语;我国也尚未把宽带上升到国家战略。宽带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基础设施之一,是与国情和人均gdp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导致某一产品服务的价格和普及率差异,
是很自然的。
高红冰回应指出,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要打造战略新兴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无论哪个行业,都跟网络直接相关,所以中国要建设成一个互联网的强国,如果我们的宽带基础设施不能够去迎接这个挑战,不能够很好的服务好的话,这个瓶颈无疑是会拖我们的后腿的。另外,我们的产业经济在跟发达国家去竞争的时候,如果我们的宽带基础设施不能够充分的竞争、开放的话,也会成为我们国际竞争中的一个短板,这两个短板会严重的影响制约到我国国家战略,所以,站在这个高度上来讲的话,宽带这个瓶颈一定要去打破,宽带的垄断体制一定要去打破,所以依据《反垄断法》,发改委做出这样一个处罚,是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的。
高红冰还认为,发改委的处罚如果最终得以下达,意义是非常重大的。首先,这是《反垄断法》出台三年后,对国有企业第一次实施了反垄断的处罚,因为反垄断法的精神核心就是让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有所约束,而不是肆无忌惮的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而且悬剑本身是让这些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都要认真地学习《反垄断法》,看看自己、检讨自己是不是有违《反垄断法》的行为。而且,市场化的机制也将有助于国有企业提高它的市场竞争能力,而不是光靠行政的资源而不去发展市场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国企的下一步市场化的竞争实际上是一个巨大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二就是宽带接入市场的瓶颈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甚至影响国家的战略新兴产业,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主战场,它的问题如果解决好了,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从这一意义上讲,发改委的这次反垄断调查是无论怎么肯定都不为过”。
一份尚在进行中的反垄断调查,经媒体报道后掀起巨大波澜。此次反垄断调查剑指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因涉嫌价格垄断被发改委调查。至今,相关部委仍未公布举报方信息以及立案标准,这让此次反垄断调查的出台过程显得更加诡秘。
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市场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经营者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市场权利的行为,也不违反《反垄断法》。
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既是政策使然,又并不违法。反垄断专家谈亚军认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当然地就构成垄断,关键是看其是否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实施了垄断行为。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存在价格歧视,称两家运营商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给竞争对手开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价格就要优惠一些。在互联网专线接入市场,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出租带宽价格的差异,必然意味着垄断吗。显然,这不能简单套用概念,应该基于服务接受者的需求实际情况,比如网络资源消耗等来考量。
有业内专家认为,isp专线接入的宽带产品、服务保障和竞争态势不同,
加上区域因素的影响,每个用户的交易条件都不一样,则价格必然会有差异。如果因为价格存在差异就进行价格管控,又成了政府定价。那才是真正的垄断。isp专线接入价格若不能按照市场机制定价,将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张昕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宽带市场包括零售端用户接入市场和信源端的接入市场,这两大不同市场之间形成的约束力要求运营商小心权衡定价。他认为,竞争对手认为定价太高是无视市场规律,忽略了机会成本。考虑机会成本来执行差异定价是一个理性的结果。
执法者单方面可认定垄断。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4月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10月17日,发改委就初步调查结论认定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工信部意见。会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发改委表示,将就有关方案在征求国资委和工信部的意见后上报国务院。11月9日,在发改委未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之前,李青通过央视披露了反垄断调查情况。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院长助理刘刚认为,此次反垄断调查在程序上有问题,按规定,事情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是不适合对外发布的。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执法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以及国家发改委分别负责。然而,作为电信运营商的主管部门,工信部在此次反垄断调查中扮演什么角色。张昕竹认为,至少应该是发改委和工信部联手处理。此类案子,不可能只是反垄断机构来处理。
第三篇:发改委称电信联通承诺降低上网费发改委称电信联通承诺降低上网费2012-03-1502:23:30来源:新京报(北京)本报讯自去年11月9日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后,发改委官员首度披露了电信反垄断案的最新进展。
记者昨日获悉,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张光远3月13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等主办的座谈会上披露,截至目前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已经完成100g的互联带宽扩容,两家企业承诺将进一步降低公众上网资费。发改委反垄断局将继续督促两家企业整改。
调查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张光远透露,调查始于去年4月,主要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专线接入市场上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交易条件基本相同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今年2月两家企业向发改委递交了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除了上述进展之外,中国联通还进一步明确承诺,2012年底,公众用户4兆及以上速率带宽普及率达到50%以上。
张光远称,电信反垄断调查不是针对企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调查之后,两家公司表示确实存在调查机关发现的问题,愿意认真整改。
去年12月2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网站刊发声明称已向发改委递交中止调查申请,并承诺整改。中国电信承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中国联通则指出,“积极配合其他骨干网运营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互联互通质量。”“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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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9日,央视报道,国家发改委已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两家企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称,电信和联通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若垄断事实成立,两家企业或遭数十亿元巨额罚单。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钟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