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粮食部门执行托市收购政策的建议]粮食部门下岗政策2018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指出,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业补贴等支持保护制度,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收入。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政策,是党和国家支农惠农强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5年多来的运作实践看,无论是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预见性和准确性,还是运行成本、国家和农民收益经济等方面的收效显著,利国利农利企业,功不可没。可以说历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探索的最为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完美结合的范例。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收购主体单一,只是考虑央企诸如中储粮、华粮、中粮的利益和发挥控制力,没有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保安全的积极性,把地方粮食购销企业的丰厚的收购资源丢掷一边,造成中储粮四处买地建仓、收购网点,形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的再度浪费,也造成中储粮等和地方粮食购销企业明争暗斗,争抢粮源,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演绎成利益纠结制衡的关系,实际上产生了内耗,不利于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也无助于农民真正增收。由于现行中储粮和地方粮食部门两种体制,两种利益主体,造成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托市收购和竞销拍卖的行政执法不力,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基层调研,发现基层粮食部门对托市收购政策的执行有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纳入托市收购主体

收购主体不全面,造成资源浪费是托市收购政策一个问题。最低收购价政策把中储粮各省分公司及其直属库作为收购主体,基层在操作中,各级普遍感觉存在力量单簿,收购面窄的问题。中储粮系统在省辖市一级充其量只有1―2个直属库,怎么能做到全面收购呢。尽管明确了委托收储库点,确定了延伸库点,执行中,在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上,很难做到通盘考虑粮源和运输等问题,产粮区达不到不到县县都有收储库,这里面再加上利益驱动等一些因素的左右,往往存在设置收购点不科学不合理,没有考虑物流因素,集并拍卖不便利,造成迂回和相向运输等等问题。一方面,中储粮系统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力求设置的收储库点尽量合理,甚至不惜重金租赁或购买国有粮所、粮站,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少粮所、粮库闲置。这仅仅是一些表象,关键是在收购主体上,仅仅明确中储粮系统一家,由于其企业性质、建立的时间和职责、政策要求等原因,中储粮系统没有形成粮食购销网络,不具备全面开花收购,覆盖产粮区的能力。从深层次上讲,中储粮公司是企业,是代行政府的职能,作为国有独资、控股的地方粮食购销企业同样也能代行政府赋予的职能。鉴于此,基层粮食部门建议将最低收购价执行主体在现有的成份中增加所有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

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增加了中粮和华粮为托市收购企业,要求地方粮食部门在县一级设立委托收储库点,在产粮区每个乡镇设立延伸库点,这是质的变化,先前仅仅依靠中储粮一家收购的局面被打破,代之而来的是4个方面一起托市,这样就很好的整合收购资源,避免中储粮重复建仓买库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但美中不足的是仍然没有把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纳入托市收购的主体,仅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虽然网点布局增加,但仍然是委托和延伸收购,这不利于挖掘地方国有粮食收购资源,利用好现有仓储和人员优势,避免中储粮搞重复建设,买地或租地建仓,而原粮管所的仓房、设备和保管人员闲置的局面的出现,成功搭建起纵横交织的托市收购网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国家和企业利益。把地方粮食购销企业纳入托市收购主体,与中储粮企业同贷款、同收储、同竞销,结成利益兆同体,不能再人为地搞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造成人为浪费资源,竞相争抢粮源,不合拍、不协调,影响市场和价格稳定的格局。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的政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可以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毫不含糊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收购质量标准,及时兑付农民售粮价款,严禁一切形式的随意扩大收购价格范围,搞转圈粮等不正当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保护好种粮农民的利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储粮省公司的粮食监督检查和粮食行政执法市级及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储粮各地直属库的在地监督检查,规范其轮换、托市收购行为,督促检查其严格执行托市收购政策,并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托市收购的情况。同时,要加快粮食立法进程,用法律的形式把托市收购主体、职贵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形成机制、竞价拍卖销售的办法,以及监督检查_丰体和对象,予以纳入训整关系范畴,规范其运作。

二、要形成托市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

运行以来,最低收购价对托其粮食价格和市场,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根本性保护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粮价市场形成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并且受计划经济政府定价的惯性思维影响,目前最低收购价在执行过程中,就有意无意中起到了市场参考价的作用,形成了“风向标”,很多用粮企业和收购企业就是参照最低收购价收购,这无形中就形成当前市场粮价由最低收购价来左右的实际情况。鉴于当前市场粮价市场形成过程的复杂性,和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共同作用,国家在制定最低收购价时,要慎之又慎,综合考虑,通盘测算,力求科学合理,探索最低收购价形成机制,把农业生产成本、历年粮食市场及收购价格、近年来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国际市场粮价等诸多因素,作为形成价格的参照依据,出台既能有效提升粮价,增加农民收入,又能有效稳控粮价,实现顺价销售,兼顾国家利益(最低收购价竞价拍卖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是一举两得的好政策),保护城乡消费者利益的最低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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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粮油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佚序。夏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局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应重点检查:一是入市收购企业是否具备收购资格;二是收购企业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了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三是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克斤扣两,以及擅自放宽质量标准收购,以次充好的行为;四是最低收购价收储企业是否存在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有无“转圈粮”等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各种涉粮违法违规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售粮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确保粮食托市收购工作有序进行。

五、要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真正发挥督促和指导作用,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充分发挥仓储、网点、人员优势,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公开挂牌,积极入市收购,尽量多掌握粮源,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预案不能启动的地方和没有被委托的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积极开展收购。同时,要引导和鼓励具有资质的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要加强粮食经纪人队伍管理,积极开展委托代理收购,广设网点、方便农民售粮。要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对与农民签订的订单收购小麦,要严格依照合同规定,提高履约率,最大限度掌握粮源。要适时搞好地方储备粮轮换,同时要监督和协调中储粮的轮换行为,避免打压粮价,和产生不准确的粮价市场预期,准确把握时机,按规定适时适当轮入新粮,确保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