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核心问题

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核心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该怎么变,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关注三农问题的人们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了。有人主张坚持集体所有,有人主张土地私有,有人主张土地国有。相关的文章数以万计,在网络上争论的帖数难以数计。这里不想再做具体的讨论和评价了。我认为农村土地政策怎么变革,核心的问题只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地租谁占有,二是土地成为谁的资本。本文想就农村土地的两个核心问题出发,讨论下一个3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走向。

一、关于土地的地租

1、谁占有土地的地租,谁就获得了发展的动力

中国的工业化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农村土地地租转化为工业资本的过程,这样的一个过程只有到全面取消农业税(包括公粮、定购等)后才算结束。这是中国“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原因所在。

2、村社占有土地地租是今后30年农村发展的合理选择

胡总书记去年作过一个判断,中国已经进入“以工补农”的发展阶段。这个判断意义非常重大,这就实说,国家要结束“将土地地租转化为工业资本”的发展战略了。

那么,土地地租在现在这个发展阶段还应不应该存在呢。假如说不要土地地租了,“以工补农”可不可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一财政支持的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福利制度;城乡统一的司法保障制度;村社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经济资源从哪里获得。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由什么提供。……。假如承认短期内“依靠中央财政建立城乡统一的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是不现实的,假如承认“村民自治是建立在村社边界存在”的基础之上的,那么就应该考虑农村土地地租存在的必要,将土地的地租转化为“农民社会保障、村社公共品和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就应该是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制度选择。这就是说,土地村社所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所以,我主张今后一个很长时期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实行土地地租村社占有——开启乡村现代化时代(新乡村建设时代)。

3、土地村社所有实际上包含了无穷的变化

农村土地一旦由国家所有转变为村社所有(修改或废除《土地承包法》),村社所有会演化出非常多的村社成员土地产权实现形式,在城市郊区会有城市郊区的形式,在华西村会有华西村的形式,在南街村会有南街村的形式,在温州的将军村会有将军村的形式,在东北会有东北的形式,在西南会有西南的形式。采用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应该由村社成员民主选择——这是村民自治的内容之一,其中家庭所有或成员个人所有也是一种形式。

二、土地成为谁的资本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中国非常大,发展极端不平衡。村社所有制对不同地区的农民而言,作用是不一样的,其实现形式也许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落实宪法精神,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应该是建立在村民自治基础上的村社(集体)所有,这就决定了村社(集体)所有前提下的个人产权实现形式是可以由村民自己选择的。现在的障碍是实际上的“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制”对村社(集体)所有制的剥夺、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村社(集体)土地发包权和农民土地承包权一刀切的国家意志、国家《土地管理法》对村社(集体)土地所有产权实现资本化的权利的侵犯。

三、农村土地政策优劣,是用“是非”标准,还是用“利害”标准

很多的人从抽象的经济理论和宪政理念出发,演绎产权、人权及宪政的关系,对土地制度评价以“是非”标准对待,这是没有错的,100年前就是正确的,100年后还是正确的,永远正确。但是,政策安排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利害”计算后的选择;“利害”计算应该遵循“是非”原则,但以“是非”标准去否定“利害”计算的政策安排也是应该尊重客观的。中国的理论家、思想家总是正确的,因为他们是从“是非”标准出发的。中国搞政策研究的,总是被批评的,因为他们多是从计算“利害”出发的。搞清楚这点,讨论就更加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