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总承包督促二分部尽快复工的通知

关于调整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筑[2006]10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两年,随着我市全面开放建筑市场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央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参与工程建设,为本市建筑市场带来了新鲜和充足的活力。但同时也有部分利用借照、挂靠的队伍流入本市,导致经济和工程质量责任无法落实,引发工程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频繁发生。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和经济责任,有效遏制转包、挂靠和借照等违法行为,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天津建设,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75号),经研究决定,调整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制度)外地进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中央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名称)外地总承包企业登记设立天津公司,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与总公司的字号保持一致,其中,外地总承包企业是企业集团的,应当注册为《**集团天津公司》的名称,明确与母公司的隶属关系

三、(注册条件)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中所要求注册资本金的20%,三年内逐步增至35%;

(二)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二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三)必须具有在津相对固定的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比例不得低于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20%;

四、(资质备案)外地总承包企业设立天津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地总承包企业天津公司资质备案申请表(可从天津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二)外地总承包企业及天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天津公司的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四)外地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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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不适用企业)外地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十四、(生效日期)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