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产业扶持系列政策(摘要)

杭高新〔2011〕179号

关于发展新兴产业

推进自主创新

打造人才特区的若干政策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全国一流高科技园区建设,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做强做大,扶持领军企业

1、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对区内重点发展领域的行业前三强,且区贡献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其区贡献比上年(最高年份)新增部分按照60%的比例资助企业发展项目。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区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其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对区贡献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对当年区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其主要经营者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对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对新设或经改制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对于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每新增10万元,奖励5万元。

区内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在区内投资新设独立法人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企业当年进口设备增值税缴纳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一年银行贷款贴息;缴纳额3000万元以上,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两年银行贷款贴息。

5、鼓励企业申报各类项目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

实施区级重大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核认定,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或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

对投资密度50万美元/亩(内资5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研发型或集团总部类产业项目给予集约利用土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对于在境外设立独立法人或并购国外公司,中方实际投资额列全区前三位的企业,命名为“年度优秀外经企业”。对自营出口规模列全区前十位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命名为“年度重点外贸企业”。

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经批准,按规定予以配套。

8、开展年度企业百强评选

制定综合指标评估体系,评选杭州高新区年度企业百强,分别授予最具实力、最有成长潜力、最有创新能力荣誉称号。

二、鼓励企业集群,发展新兴产业

9、鼓励引进区外投资

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产业类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项目、经区认定的物联网、互联网项目,自设立年度起前三年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后两年每实现10万元,奖励2.5万元。

国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财政收入级次迁入杭州高新区(滨江)的,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奖励。自迁入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每新增10万元,奖励5万元。

10、鼓励开展楼宇招商

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经审核,最高给予三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

利用江南区块楼宇新引进鼓励类研发型项目,经审核,给予入住企业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40%的房租补

3贴;上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给予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给予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80%的房租补贴。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含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总部项目)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给予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全额给予房租补贴。对新引进生产型项目的房租补贴,具体根据项目性质、注册资本、总投资等情况综合核定。符合上述同等规模要求的新增资项目,参照新引进项目享受房租政策。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直接在江南区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按购房价款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扶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

纳入商务部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区贡献比上年新增的部分资助企业发展。

被商务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软件企业新通过cmm、cmmi、pcmm四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通过五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2、扶持文化创意产业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备案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的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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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引进商贸知名品牌、大项目,发展商贸服务业、农贸市场和特色街区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4、扶持特色园区和科技孵化器

经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三年内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对区贡献25%用于资助孵化器,25%用于资助在孵企业。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江北创新园特色产业园区的考核奖励、科技型企业招引、培育和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5、扶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

新设立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第一年1.0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贴。

16、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经批准设立并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

17、鼓励设立技术创新联盟

鼓励发起设立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正式运作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整体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鼓励创投机构集聚

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或担保机构,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40%的房租补贴,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对经认定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获得市级风险补偿金,区财政给予等额配套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扶持政策,每年兑现资助总额以当年对区贡献为限。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区内企业发展,根据对区内企业贷款余额和年度新增贷款余额列前五位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9、鼓励中介机构发展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五年内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三、鼓励自主创新,促进转型升级20、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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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纪工委、区纪委、人大办、

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7月1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