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公证人执行权威性较高的证明类型活动,这种证明过程在法律方面给予确认,也能够被称作是国家证明及国家公证。我国的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公证行业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现代社会需求不甚切合的态势。因而,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与如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

(一)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

根据我国公证制度实际情况,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标准,充分参考公证制度指导理念及设计思想,逐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并能够赋予公证制度相关立法代表我国对经济及社会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权力,不断明确公证立法价值取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诚信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基础。

在修改我国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可以规定和国计民生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过公证,以此来不断规范及引导公民的法律意识。比如可以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三类事项必须公证,直接列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且在立法过程中就应该特别说明公证本身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而不进行公证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是赋予相应的公证类型文书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定规定的证据;三是能够赋予一些公证类型证明具有强制执行力度。同时也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也就是公益性质或是非营利性质,主要表现在公证进行收费和税收两个层面,为社会效益做出相应的共享。

立法应该给予公证机构适当的自主权利及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能够自由支配公证机构人,财及其物等资源,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相关规定中,能够充分参考法国,德国相关经验,确保三类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要通过公证手续。通过公证机构认定合格的,才能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直接节省实体审查的过程。假如公证存在问题,就由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在立法中还要逐步完善对公证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合理控制公证机构人员数量编制,研究分析合理的科学布局的有效综合机制,以实际情况为主要区分公证区域标准,从管理体制上避免利益驱动的影响作用,有效处理公证机构之间出现的恶性不良竞争及公证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健全和完善公证工作组织体系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公证公信力的直接体现,公证改革如果忽视公证质量,一定是不成功的改革。要把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公信力作为公证改革的首要目标。

一是建立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应当制定发布各类公证事项的具体办证细则,同时,对现有的办证细则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以建立健全全国性的质量标准体系。二是完善公证监控方式。当前,各地公证监控的主要方式是进行公证质量检查,由于这种检查主要是事后对公证卷宗进行的抽样检查,其覆盖面及对公证质量的反应度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建议尽快出台公证信息化应用标准,推进公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软件开发和推广工作,把信息化手段应用到公证质量监管过程当中,实现事前预防、过程控制。三是完善公证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建议司法部制定出台公证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规定以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行为处罚办法,规范公证质量责任的认定、处理和追究四是建立以办证质量为中心的考评和收入分配机制,在公证员考核奖惩、收入分配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围绕公证质量这一核心,真正将评先评优、考核奖惩、收入分配等与公证质量挂钩

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准确定位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地位,从国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做好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功能完善,健全和完善公证工作组织体系,加强公证宣传力度,提高公证工作的公信力,改造我国的公证员队伍,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使公证制度能够吐故纳新,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