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审查制度

工程暂停及复工措施

1、工程停工管理

1.1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工程需要办理停工手续。a)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暂停施工。

b)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c)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

d)分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e)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1.2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出现上述情况时,总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停工,并提出整改措施,分包方停工令由项目经理签发

1.3监理/业主有权对工程项目下发停工令,工程停工令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签发,签发《停工通知单》前应征求总承包单位的意见

1.4工程暂停期间,总承包方及分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同时对现场设备、材料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在停工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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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超过半年的项目复工前,应重新审查项目组织机构、质量保证监督体系、安全保证监督体系等条件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项目开工程序重新组织审报

2.5项目复工前必要对停工期间存在问题进行清点汇总,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6停工期间问题的处理结果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是否能够正常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