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5号),加大政府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助推作用,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为注册、纳税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
第四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等类型的循环经济项目。对从事循环经济活动并做出贡献的企事业、行政单位也可给予扶持。
第五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确定扶持对象;
(二)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培育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带动一批项目;
(三)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实现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持对象,在扶持对象的选取、专家评审、扶持金额的确定、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全程接受媒体等各项监督。
第六条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对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比较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先进;
(三)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和条件,项目的技
术可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示范作用;
(四)近3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没有受到环保、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审计、统计、城管、公安、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处罚。
第二章扶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补助(事后补助、按进度补助、一次性补助)、奖励、金融中介杠杆贷款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类项目
1、循环经济生产项目
节能减排、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生产性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核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0%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循环经济技术研发项目
(1)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经专业机构认定,属核心技术或专利技术,且研发技术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符合循环经济要求,获得专利证书或认定报告后,视专利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循
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展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或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有关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服务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经过有关部门考察认定、专家评审后,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投入,用以鼓励社会力量将技术研发推向社会,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3、循环经济建设工程
使用节能减排、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科技,以及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效益显著的循环经济建设工程,工程投资概算经评审后,按直接与循环经济建设相关部分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类项目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重点扶持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建成后能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循环经济项目。根据循环经济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单个项目或企业扶持的金融杠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方式的项目经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再推荐至金融中介机构,由金融中介机构按照与政府签定的合作协议进行扶持,具体操作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奖励类项目
辖区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示范项目,并得到国家、省、市资金补贴或奖励,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可在此基础上追加奖励,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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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政府研究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循环办、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日起施行,原深龙府办„2007‟68号中的•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