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xx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县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肇府规〔201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和企业在我县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目所涉及县级权限内的审批及委托中介机构服务有关事项。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审核、审查、评审、核准、备案事项。

第三条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改革创新,科学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新型项目审批制度。

(二)门网运行,提高效率。完善“一门式一网式”运行机制,整合流程,规范标准,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三)公开透明,规范服务。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

(四)协调联动,强化监管。各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和落实改革配套措施,提速增效,加强对审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创新审批方式

第四条规范审批流程。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等4个阶段。县发改局牵头负责立项阶段审批协调工作;县规划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协调工作;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报建阶段的审批协调,以及竣工验收工作。涉及交通、公路、通信、电力、水利、水运等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由各行业部门牵头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牵头部门负责与并联审批部门制定各阶段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并联审批流程图。

第五条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理顺审批项目的前臵条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其他审批事项均实行“并联”办理,不互为前臵。在并联审批(审查)过程中,同一阶段某一审批(审查)事项的审批(审查)结果作为另一审批(审查)事项的申报材料时,申请人可暂不提交,相关部门应予受理,同步审查。审批(审查)前或审批(审查)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和解决的事项,由牵头部门或项目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形式协调解决。

第六条实行联合审查。项目审批各阶段中的各类技术性审查,由项目单位同时申报各类审查资料,由牵头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各审批部门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再分别组织专项技术审查。投资项目根据所属行业不同,分别由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部门制定具体审查实施细则,落实联合审查制度。

第七条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项目节能评审、方案论证、概算审核、造价审核、质检、验收等技术性审查工作,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可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的,由行政审批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行政审批单位进行审查或必须委托指定部门、机构等进行审查的除外),审查费用由审批单位承担;由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审查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八条推进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网上统一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实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将投资项目申办受理向平台和窗口集中。各阶段牵头部门会同并联审批部门确定本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告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根据县编委办等部门梳理建立的事项标准和办事指南集中受理各个阶段申请材料,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县行政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部门审核,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需要补齐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县行政服务中心需补齐的资料内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告知项目申请人。部门逾期不告知的,申请材料签收之日即为受理日,需补齐材料的,受理时间以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日期为准。受理后,正式启动该阶段的并联审批程序,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督促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开展并联审批,并出具审批结果或意见。

第三章优化审批流程

第九条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清单管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审批。涉及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要公布本部门审批清单,严格按清单履职尽责。健全审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加大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行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第十条精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一)立项审批基准线:

1.财政性资金(含列入“收支两条线”资金)、各类扶贫开发资金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未达到50万元的零星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不包括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并于每月30日前将有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的书面实施建设情况反馈给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共同备案;

2.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批;

3.财政资金投入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3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定;

4.财政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和政府信贷资金投入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扩大(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二)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依照程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

(三)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般基建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投资费用均需达到概算深度),不再审批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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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审批时限是指审批办文时间(工作日),不包括补齐材料、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公示、招挂拍公告、听证以及报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及有关委员会、小组等)审定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xx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审批、审查等事项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