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重点工程郑州市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市质监站〔2014〕9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站各科室:
现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抄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站各领导、存档
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监督是指建设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的文书。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是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的工作记录,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核查
第四条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应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核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各参建单位;
3、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查依据;
3、对勘察、设计文件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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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