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鼓励互联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邗江区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互联网经济加速发展,以“互联网+”引领全区社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邗江区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扬邗政发〔2016〕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安排资金总额800万元(其中:电子商务200万元),次年根据实际状况排定预算总额。年度内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总额的,各项补助、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互联网企业,为在邗江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平台服务、智能终端制造、网络游戏、软件信息和电子商务等企业。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要求自主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要求线上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以上。

第四条

区互联网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经办”)牵头负责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评审监督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鼓励标准

第五条

载体建设补助5.1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完成《邗江区互联网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载体建设年度

1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园区,按载体建设投资额的5%补助建设单位,单个载体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5.2申报材料

新建及改建载体项目的前置手续、建设方案、平面规划图、建设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工程款项支出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入驻企业租金补助6.1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租赁给互联网企业入驻的载体,补助年开票销售50万元以上企业的租金,区财政对载体运营管理单位补助租赁合同减(免)租金的50%(房租标准应与市场平均水平相符),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6.2申报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企业年度开票销售及纳税证明。

第七条

平台建设补助7.1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企业投资建设的互联网平台类项目,软件及硬件投入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区财政补助5%;10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补助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区级以上部门认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7.2申报材料

软件信息服务平台类项目需提供经区经信部门认定的证明

2材料;电子商务平台类项目需提供经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企业自行研发投入需提供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证明材料;项目方案和项目软件、硬件采购合同;项目软件、硬件购置清单和发票;重大项目认定证明材料(认定标准及材料参照扬办发〔2014〕27号执行)。

第八条

平台应用补助8.1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区内企业应用区内互联网平台,区财政每年补贴应用企业年度平台使用费2000元。

8.2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与平台签订的合同、协议;发票和应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金融扶持9.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区内互联网企业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互联网企业风险补偿,单项投资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20万元。

9.2申报材料

企业与风投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企业营业执照;风投资金银行到账单。

第十条

培训扶持10.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区机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组织机关干部和企业人员进行的互联网知识培训。

310.2申报材料

区机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组织的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单;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服务扶持11.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区内培训机构经区相关部门委托,年互联网专题培训5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80元进行扶持,单个培训机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8万元。

11.2申报材料

区内培训机构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委托培训通知、合同;培训人员名单;培训照片及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载体提升奖励12.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载体建设单位申报获批省级互联网产业园的,一次性奖励载体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

12.2申报材料省级认定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企业集聚奖励13.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载体内集聚、培育互联网企业,每新增10家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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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网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