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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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深人发[1996]80号【发布日期】

1996-12-31【生效日期】

1997-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深人发〔1996〕80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资金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四)全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

三、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四、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

五、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

六、

六、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结婚假期间(含晚婚增加假期),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七、

七、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八、

八、享受上述假期的工作人员,奖金待遇原则上按深人发〔1995〕38号文执行。病假期间和哺乳假期内,基本工资按比例发放的,奖金按相同比例计发;事假计超过一个月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本年度奖金。

九、

九、享受上述假期的工作人员,物价补贴照发

十、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按深人发〔1995〕38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员的,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但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拟聘雇员岗位对口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四)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为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或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的

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应聘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招聘普通雇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人员公开招聘。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且非因违法违纪解除雇用关系的人员,其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2年内视同持有《合格证》。

前款规定人员确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合格证》的本市户籍及市外人员招聘。市外人员应聘普通雇员除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的,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亦可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

第六条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以下简称基本素质测试)是评价应聘普通雇员者是否具备普通雇员所需基本素质的测试。

第七条本市户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基本素质测试。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统一命题测试,合格线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划定,对成绩合格的人员统一印制和发放《合格证》。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试科目为《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分a、b两个类别。a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专业技术类及辅助、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b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辅助及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测试公告;

(二)考生通过互联网报名,网上付费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测试;

(四)成绩合格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市人事考务机构领取《合格证》

第十二条《合格证》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三章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雇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适岗能力测评;

(六)资格复审及考核;

(七)体检;

(八)确定拟雇人员名单并公示;

(九)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后,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公开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雇员岗位总数、雇员岗位空缺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雇员岗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计划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属各单位、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招聘组织单位(以下简称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招聘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同意的公开招聘计划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招聘组织单位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

第十七条资格初审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招聘组织单位在资格初审结束后3日内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初审结果和进入考试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适岗能力测评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也可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适岗能力测评具体方式和内容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决定,其中测评内容要与招聘岗位要求相符,测评方式可采取笔试加面试、直接面试、实际操作、专家评估等方式,按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九条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到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对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资格复审应安排资格初审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主要审查报考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公告及报考岗位所列条件要求相符。考核可采取到报考者原单位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进行。雇用单位须对资格复审和考核结果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拟雇用人员名单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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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备以上资料后,单位经办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报社保机构机关事业处(科)办理

(六)参保单位可在每月25日后到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处(科)领取和打印“社会保险手册、参保单位情况表、单位缴交情况表、单位补交清单”。“个人帐户年度打印单”于参保次年初提供给各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给参保人。

注:程序内提到的“工资转移单”,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财政拨款的正反两面者要复印),审原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