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办发[2001]102号

附: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

日)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迸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奉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耍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

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观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耍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屐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耍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耍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耍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耍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迸行。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

各军兵种、各大军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第二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1

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篇: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最终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

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

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

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

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

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

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

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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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中央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国资委批准。重要子企业名单尚未确定之前,暂由中央企业根据拟改制子企业在行业和本企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其改制方案报国资委批准或自行批准。重要子企业名单确定后,此前中央企业自行批准的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报我委进行复核。

三、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要及时发现和依法、严肃查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