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东: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攻坚战

发布时间:2014-02-0806:15来源:荆楚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们必须以强烈的时代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更大的担当勇气和政治智慧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场攻坚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

2000年以来,在历届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实现了‚三个促进‛。

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省级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86项,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3项,精简幅度79%,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55%,湖北已是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之一。我省政府的职能定位、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一步明晰,促进了政府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促进了发展环境改善。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激发了社会活力和市场创造力,推动了市场主体自由度提高、经营成本下降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增量提质打开了新通道。2013年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增长31.3%,其中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09万户,增长73.5%。

促进了行政效能提升。全省建立了从省到村(社区)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37个省直部门全部建立了服务大厅或窗口,98%的市县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各地积极探索推行集中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压缩了三分之一以上,多数市县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了50%以上。

当前,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改革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改革的任务越来越重,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是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过多。政府对经济活动管得太细,有些行政审批事项打捆子项太多,带有变相行政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太多。政府管了许多本应由市场机制解决的事情,束缚了市场主体和个人创业的自主性、积极性。二是审批流程仍然繁琐。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过高,按照现行规定,一些企业要先经相关部门许可后才能进行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据了解有380多项,‚鸡生蛋、蛋生鸡‛问题已成为抑制投资创业活力的重要因素。三是审批监管仍然薄弱。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思想不够解放,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避重就轻、明减暗增、前放后收,审批行为不规范、‚灰色地带‛较多,自由裁量权过大,重审批轻监管,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群众和社会反映较大。

抓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随着简政放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要啃的‚硬骨头‛势必增多,遇到的阻力定然加大。必须在现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坚持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该减少的坚决减少,该归并的坚决归并,更好地发挥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的作用,努力将湖北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程序最简、效率最高、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省份之一。关键要做到‚四个统一‛:

坚持清理精简,实现审批数量和服务质量的统一。虽然我省已经很大力度地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但目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减‛,最大限度简政放权。要坚决做到‚五减少和三个一律‛:尽量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审批、行政性收费审批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社会组织能参与承担的事项,一律转移给社会组织;面向基层且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市县管理。对国务院和其他省份已经取消的,以及基层、企业和群众要求强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禁止通过‚红头文件‛,以登记、备案、审定、年检、认证、监制、检查、鉴定等形式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清理取消,取消下放的事项既要保证数量,更要注重质量,要有‚含金量‛,确保减到实处、放出成效。要真正实现为市场松绑,为企业减负,为基层加力,向地方放权,给地方让利,帮地方搞活。

再造优化流程,实现科学设定与规范管理的统一。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施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确保政府行为公开化、有序化和效率化。一是确定标准化审批流程。统一编制审批事项规范运行的流程图和业务手册,取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必要的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降低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二是建立公开化统一目录。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目录内事项外,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尽快向审批事项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迈进,做到审批清单之外的事项,均由社会主体依法自行决定。三是规范前置审批事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除特定行业外,全面放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从制度层面为投资主体松绑,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

创新运行模式,实现提高效能与便民利企的统一。一是因地制宜地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市县两级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把分散在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分办、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统一送达‛。二是改变传统线性递进、层层审批的工作方式,对企业注册、项目审批核准等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审批,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等有效做法,积极试行先批后审、先证后费改革,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便利三是推行网上审批,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加快推进省级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尽快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联动审批

加强监督检查,实现精简下放与有效治理的统一。放和管如同一车之两轮,缺一不可。只有把该放的权放掉,才能集中精力把该管的事管好。一是坚持市场‚宽进严管‛的改革定位,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改进监管方式,建立起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监管体系。对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要严格监管,管出实效,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强大震慑和约束力。二是建立行政审批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通报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对违法违规审批等问题要严肃处理。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改革成效及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独立评价,提高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三是强化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开展外部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果

大力破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藩篱障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从我省实际看,改革开放更是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的关键一招。因此,一定要解放思想,抢抓改革的机遇,敢于涉险滩,敢于真碰硬,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凝聚改革共识,把解放思想作为‚第一道程序‛。大力调整压减行政审批事项,是优化社会创业环境、激发市场发展活力的基本保证。要充分认识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释放经济社会活力的迫切需要;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体现为民服务宗旨的迫切需要。要通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是否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要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处理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关系,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纵向撬动政府职能转变,横向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让市场决定取舍,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升级增效。

注重配套改革,把改革成效最大化作为衡量标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不断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把政府的工作重心从审批转向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上来二是加大大部制改革力度,优化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实现行政审批职能的适度集中和有机整合,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形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倒逼机制三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切实解决事业单位职责定位不清以及社会主体培育不足、运行不规范的问题,提高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满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承接需求

强化阳光操作,把规范行政权力作为根本要求。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的集中体现。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权责一致‛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权力清理、减少和规范工作,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向社会公示行政权力目录和服务指南,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及以权谋私等问题。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更是一次推动发展的历史机遇。全省上下要从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服务发展大局出发,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竞进提质、升级增效‛营造良好环境,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

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

1.《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第三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1]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2]

改革历程编辑

改革概况

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3]

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4]2013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5]

实施改革

2001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

。[6]

2002年4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此后又组织了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承担课题研究的15个大中城市和一些国务院部门专门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认真组织开展研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聘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多方协作,集思广益,提高研究质量。[7]

展开研讨

2002年5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与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讨会。[8]

2002年6月6日~7日,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联合主办的“中国

[9]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天津市隆重召开。2012年2月24日,由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办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海南顺利召开,国内14名专家教授汇集海口以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为范本,探讨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10]

国务院改革工作会议

2002年6月25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1]

2011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作重要讲话。[2][12]

2012年8月23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13-14]

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08年8月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三个文件,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

[15]

2009年5月19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力气再减少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控,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6]

2009年7月16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第三次会议。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她强调,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把好合法关、合理关、监督关,确保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标的实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7]2009年12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审议国务院部门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会议认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有关专家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核论证,与各有关部门作了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提出的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既积极又稳妥,同意进一步论证后报请国务院审定。

[18]2010年9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五次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研究安排下一步工作。会议强调,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贯彻落实,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9]2012年4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部门第六轮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情况汇报,审议了建议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了下一步工作。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20]

取消审批项目

(第一批)2002年10月,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21]

(第二批)2003年2月,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22]

(第三批)2004年5月19日,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09项;改变管理方式39项;下放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23]

(第四批)2007年10月9日,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28项;下放29项;改变管理方式8项;合并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

[24]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批)2010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71项。[25]

(第六批)2012年8月22日,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重点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26]

2013年5月15日,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1]

推进改革

2003年9月18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7]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

[28-29]

颁布行政审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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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订公共文化权益保障标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供给标准,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城乡一体化的相关政策,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惠民工程的专项补助,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在区域和城乡之间合理配置。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努力提高文化对外开放水平。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针,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推进文化交流、文化传播、文化贸易,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鼓励社会组织、中资机构等参与海外文化中心建设,力争到2020年海外中国文化中心达到50个。建设中国当代作品翻译工程申报平台、世界汉学家翻译家资源库与工作平台,实施中国当代作品海外推广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大力促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搞好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鼓励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文化企业。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同时保护和维护好民族文化,弘扬先进文化,鼓励健康文化,提倡高雅文化,发展通俗文化,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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